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7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董小龙诉你、阴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郭靖、王艳华、齐景禄、季向东、李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靖、王艳华、齐景禄、季向东、李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谕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尉理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刘海龙、朝鲁萌:

本院受理上诉人孙珲珺、秦玮诉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萧丞、刘海龙、朝鲁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3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张令令、李蒙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阁牧信用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张令令、李蒙蒙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台阁牧信用社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14145.04元,本息合计84145.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3日,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11.31‰/月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张令令、李蒙蒙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狄培格、王茹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66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决狄培格(被告一)、王茹霞(被告二)清偿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立案之日借款利息15438.15元,共计65438.15元(利息从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按月利率7. 54%计算,从2020年7月31日按月利率7. 54%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王刚刚、张云花、王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刚刚、张云花、王建刚、金高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刚刚、张云花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54037.98元,本息合计154037.98元(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2年3月12日为54037.98元)。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81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刚刚、张云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