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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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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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黄立民与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2)内0826执恢5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南三街雅馨苑1#商铺1-01(合同编号:2017-9001586,面积87㎡);1#商铺1-02(合同编号:2017-0000183,面积41.21㎡);1#商铺1-03(合同编号:2017-0000184,面积87.58㎡);1#商铺2-01(合同编号:2017-0000186,面积89.02㎡);1#商铺2-02(合同编号:2017-9001583,面积89.28㎡);1#商铺2-03(合同编号:2017-9001661,面积89.28㎡);1#商铺3-03(合同编号:2017-9001584,面积107.14㎡);4#-1-商201(合同编号:2015-0004630,面积285.14㎡);4#-1-商202(合同编号:2015-0004631,面积548.66㎡);5#5-2-7(合同编号:2017-0004307,面积264.86㎡);5#5-2-8(合同编号:2017-0004308,面积122.77㎡);5#5-3-N5(合同编号:2017-0004387,面积30.84㎡);5#5-3-N6(合同编号:2017-0004388,面积33.28㎡);5#5-3-3(合同编号:2017-0004321,面积198.48㎡);8#-1-7(合同编号:2018-0001484,面积198.72㎡)十五套房屋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南三街雅馨苑小区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刘瑞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满达呼、丁雪凯、刘瑞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满达呼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相应利息86127元(以未归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约及放款凭证约定自2018年3月22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为86127元,自2022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为准),本息暂合计为286127元。二、被告丁雪凯、刘瑞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59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刘瑞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雪凯、满达呼、刘瑞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雪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相应利息70510元(以未归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约及放款凭证约定自2018年3月22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为70510元,自2022年3月17日至实际付清款项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为准),本息暂合计为270510元。二、被告满达呼、刘瑞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358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张振华、李永红、连美云、靳福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李永红、连美云、靳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闻都彩扩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日报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2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孙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诉你、李建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将依法移送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2月17日

杨树青、王巧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青、王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树青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0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乔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乔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乔兰英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崔凯宇:

本院受理原告(2022)内0123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昭君支行诉被告崔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为。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分公司诉被告温琦洪、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贾亚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亚鑫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贾亚鑫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甄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甄文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贾志国、贾雄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志国、贾雄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贾志国、贾雄飞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李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刘俊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俊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王小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领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小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青诉被告内蒙古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1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周立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秀花诉被告周立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立功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王志显:

本院受理韩永明与郭时德、刘寒飞、王志显、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华远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英、王治学与呼和浩特市海成再生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6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沈阳市于洪区胜宁缆线缆经销处与内蒙古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天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解晨光与李兴斗、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好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在宫诉被告苏冠珩、尚志、内蒙古好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毛玉梅: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毛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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