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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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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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义与被告闫秋波、沈阳行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贾义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99929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1542.65元以及2019年8月21日至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10396.23元,上述金额暂共计111867.88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张凤祥: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石燕琴、张凤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王润喜:

本院受理杜利霞、杜建宾诉王润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成与被执行人田华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59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喜成向本院申请追加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喜成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兰海军、庞新利: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迪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招财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89号】一案中,王迪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迪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兰海军、庞新利: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月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招财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88号】一案中,关月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关月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6号】一案中,案外人青格勒图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华丽巷宏安佳苑小区西单元2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华丽巷宏安佳苑小区西单元203号房屋的查封)。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6号】一案中,案外人张帆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东单元3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1号楼1单元302房屋的查封)。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6号】一案中,案外人娜布沁花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华丽巷宏安佳苑小区一单元10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1号楼1单元1001房屋的查封)。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6号】一案中,案外人尹新利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华丽巷宏安佳苑小区一单元1203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1号楼1单元1203房屋的查封)。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6号】一案中,案外

人张德凤花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华丽巷宏安佳苑小区一单元3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宏安佳苑1号楼1单元301房屋的查封)。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陈蕾、付晓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三鹿支行与被告陈蕾、付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贺先桃、王富:

本院受理原告孟美玲诉被告王富、贺先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民辖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武志峰、张慧敏、武志成、银雅琴: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21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武志峰、张慧敏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17533.37元,本息合计¥97533.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武志明及其配偶张莉,武志成及其配偶银雅琴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李燕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郭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清偿贷款本金9.9万元及截止立案之日借款利息45774.4元,共计144774.4元(利息从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9日按月利率8.51875‰计算,从2020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8.51875‰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1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党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1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4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袁志彬:

本院受理原告王殿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殿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行、第三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成都成千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赵军: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86号原告吕妍汐诉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军偿还借款本金7847元,包括去呼和浩特报案所有费用,以及去当地起诉的费用,还有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共计费用约12000元,从报案之日起(2022年10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以线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线下相结合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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