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福贵: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58号原告包十月诉被告孙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用款本金37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刘七十三: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银昌、聂孝锋与被告刘七十三、巴特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21民初29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七十三给付原告崔银昌工资款44000元,被告刘七十三给付原告聂孝锋工资款48000元,合计9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巴特尔对上述工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杨鸡换: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鸡换、李小琴、李文生、李世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鸡换、李小琴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8222.46元,本息合计38222.46元,并承担本金30000元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349999‰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3000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李文生、李世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30.56元,公告费69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惠联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武党妞、陈秀丽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监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雨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雨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第52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判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2、依法改判判决书第三判项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上限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白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欣潼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白玉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解除原告李欣潼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5日签订的《煤炭运输协议》二、被告鄂尔多斯市蒙德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李欣潼运输服务费80万元以及从2022年1月10日起至服务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LPR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欣潼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刘树国:
本院受理原告代言武与被告刘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树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代言武欠付工人工资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被告刘树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杜霖: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霖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2122号拍卖裁定、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通知你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78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2122号拍卖裁定,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杜霖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2号楼401号(产权证号:063741)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拍卖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吴云格:
本院受理原告杨中全诉被告吴云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云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中全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620.52元;二、被告吴云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杨中全偿还以15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杨中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苏占宽、尚禄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占宽、尚禄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苏占宽、尚禄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1022.23元及利息17940.3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李梅、戚耀峰、包头市众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4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商中凯: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商中凯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8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商中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玉珍给付保险理赔款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中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梁德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彪诉被告梁德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900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21516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的造成的损失(截止2022年8月18日已产生损失3735719元,其余损失以2151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4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曹燕飞:
本院受理的白福钱与曹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暂计至2022年6月2日的逾期利息1644.81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7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张栓山:
本院受理的冯瑾与张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91769.31元(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842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9日,利息为7569.30元);二、本案的律师代理费7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吴双江:
本院受理的宋跃强与吴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直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按照2020年1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年化15.4%),扣除被告已还利息96000,暂计至2022年9月6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本息金额为41128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6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端木海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商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86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吉日嘎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石秀枝: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恒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石秀枝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433302.85元,并支付以433302.8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41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石秀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