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赵可伟与被上诉人李浩、高举、原审被告天津市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冯小燕、崔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小燕、崔飞飞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20日,尚欠利息17278. 61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1.31‰,从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小燕、崔飞飞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小燕、崔飞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6日
兰恒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恒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兰恒星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433388.64元,并支付以433388.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841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兰恒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福金信控股有限公司、石岚、贾贵忠: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志坚诉被告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福金信控股有限公司、石岚、贾贵忠、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何文俊: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文俊、关彤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何文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1至2层3013、3023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2093638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891455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186695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230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何文俊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768号铁龙小区综合楼1至2层3013、3023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617349元,一拍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1293879.2元,竞价增价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20000元。如一拍流拍,将启动二次拍卖,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价2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向心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邓安宇、韩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韩德华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异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韩德华的异议申请。因异议人(被执行人)韩德华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392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翠鲜、闫润贵、孙茂林诉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孙茂林、闫润贵、石翠鲜腾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孙茂林、闫润贵、石翠鲜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1月7日的租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孙茂林、闫润贵、石翠鲜支付自2023年1月8日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356元/日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孙茂林、闫润贵、石翠鲜支付取暖费255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孙茂林、闫润贵、石翠鲜支付迟延履行金,以欠付房屋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房屋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六、驳回原告孙茂林、闫润责、石翠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37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昊之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08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孙茂林、闫润贵、石翠鲜负担262元。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高煜婧、高煜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32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高煜萍、高煜婧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833.15元及相应利息14863.12元,本息合计64696.27元(利息自2019年1月2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2年5月6日为1522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
包娜日萨: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娜日萨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截止2022年12月15日,尚欠利息75516.57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1.9625‰,从2022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图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包娜日萨追偿。三、被告包娜日萨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娜日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6日
冯文厚、冯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燕飞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截止2021年3月20日,尚欠利息30067.58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为14.409375‰,从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冯文厚、冯俊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燕飞追偿。三、被告王燕飞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公告费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燕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6日
刘嘉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10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2月17日
张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11104.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104.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兵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3624.2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由被告张兵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6日
胡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子分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飞、胡小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子分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15日,尚欠利息12251.89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1.0625‰,从2021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李飞、胡小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6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曾杰与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孙刚:
本院受理原告樊贵东与被告孙刚、胡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刚、胡中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樊贵东支付欠款800000元及违约金(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全部损失款之日止);二、被告孙刚、胡中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樊贵东支付已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4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刚、胡中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7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14号原告张那日苏诉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庭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用款本金77300元及利息22818.96元,利息计算方式:(77300元×0.0123元×24个月,2021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止),本息合计:100118.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4月1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