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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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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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白梅红、包萨音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554.41元、利息10528.7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30日)本息合计26083.15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5554.41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30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何春、包开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90.00元、利息26540.5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15日)本息合计56530.5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99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15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黄爱华、王国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7000.00元、利息53612.7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8日)本息合计109612.79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57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曾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李阿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990.00元、利息21361.6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13日)本息合计46351.6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49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13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曾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李阿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1000.00元、利息37948.8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13日)本息合计78948.8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1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13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曾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李阿古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856.98元、利息40273.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06月13日)本息合计79130.48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8856.98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13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刘金有:

本院受理原告杨凤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其约定利息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内蒙古卓资县辉腾锡勒铁骑旅游中心(投资人张能武)、阿拉坦: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兰诉被告内蒙古卓资县辉腾锡勒铁骑旅游中心、阿拉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边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润桃诉被告边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万元,利息不计。从2022年8月2日起如被告还是不还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所产生利息按实际欠款金额和时间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史月表与被上诉人张俊生、原审被告李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岑义清、马方东: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岑义清、马方东、岑生、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岑义清、马方东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1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2月15日

安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安俊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刘豆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刘豆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麻晓: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被告麻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麻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刘建成支付转让费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72元,由被告麻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刘忠爱: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卫诉被告刘忠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忠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红卫借款本金167000元、利息109465.4元以及以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8.2元,由原告刘红卫负担414.68元,由被告刘忠爱负担5353.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徐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君梅诉被告徐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霞给付原告杜君梅货款1115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蔺东秀、祁渤、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新华与被告蔺东秀、祁渤、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任新华与祁明礼于2010年3月30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楼房》有效;二、被告蔺东秀、祁渤协助原告任新华办理东胜区华宇名门3号楼2单元706的产权登记由祁明礼变更到任新华名下]、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瑛、李杰、宋长林、何卫军、李亚春、高伊军、杨玲翠、高媚、康继荣、康继梅、辛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祥顺泰煤业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鄂尔多斯市祥顺泰煤业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6民终548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祥顺泰煤业有限公司。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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