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海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金平、雷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平、雷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金平、雷丽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538.01元及利息5213.45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王金平、雷丽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案件涉黑涉恶情况询问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永杰、海英:
原告塔娜与被告王永杰、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永杰、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塔娜借款本金34500元;二、被告王永杰、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塔娜以借款本金34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塔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元,由被告王永杰、海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何青春:
原告刘龙颜与被告何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何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龙颜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何青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龙颜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龙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刘龙颜负担311元,由被告何青春负担113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额尔敦扎卜、领小: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16041.86元;二、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5812.35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计算从2022年3月21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6元,由被告额尔敦扎卜、领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包永财、韩玉花:
原告齐天鹄与被告包永财、韩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永财、韩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齐天鹄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包永财、韩玉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齐天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2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5日及从2022年11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天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88元,由被告包永财、韩玉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张春泽: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春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春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尾欠贷款本金33427.10元;二、被告张春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850.10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11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09583‰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张春泽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明辉小区7号楼3单元202室(他项权证号:舍城房他证2012字第325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8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82元,由被告张春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托克托县鑫诺准煤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岳永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淮矿西部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托克托县鑫诺准煤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岳永中、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煤款11629058.14元;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926094元(自2014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及支付从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629058.1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标准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权力产生的费用;4、判令被告三对前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贾永平、王利平、张珺、杜雄: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永平、王利平、张珺、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贾永平、王利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从2011年9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计算至2022年8月23日的利息为11301011元,以上暂计1630101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张珺、杜雄对上述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张荣、祁三壮:
本院受理原告刘生兰与被告张荣、祁三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3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荣、祁三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刘生兰代偿款16517.69元及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953元;二、被告张荣、祁三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刘生兰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代偿款利息(以16517.6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刘生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星河尚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三林诉被告席艳云、鄂尔多斯市星河悦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星河尚街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费、诊查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药费、住院期间陪护费等医疗费用暂计17174.75元,以及对未来的治疗费、康复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保留诉讼权利。2、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费用合计:17174.75元)、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雨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徐雨萌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徐雨萌合同期内未付利息310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徐雨萌支付违约金6163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37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绘与被执行人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内0602执29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威名下登记所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3号楼4单元208室房屋一处(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7391号)】。如有异议,送达日期届满后15天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逾期则视为无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张吕明、高爱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霞诉张吕明、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吕明、高爱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判决被告张吕明、高爱荣偿还借款利息从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按月利息2%计算合计利息47200元,2019年3月26日至2022年2月26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24500元,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上述本利合计:106700;3、判决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602民初24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张红霞、赵伟、陈国亮、曹振镭: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红霞、赵伟、陈国亮、曹振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张红霞、赵伟、陈国亮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70000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3月21日欠利息和罚息为2785602.78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曹振镭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四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任刚:
本院受理赵永峰诉任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