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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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海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联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联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高建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建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石刚、李长华、张宝珍、刘娟娟、王永青、马利珍: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刚、李长华、张宝珍、刘娟娟、王永青、马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石刚、李长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1961.51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6月22日欠利息为18865.5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6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张宝珍、刘娟娟、王永青、马利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6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永平、刘彩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900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3月7日欠利息为50780.31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50680.31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石庆生、李燕燕、郭开明、相秀桃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8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茂盛、图那木拉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900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3月7日欠利息为50637.99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50537.99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被告李永平、刘彩霞、石庆生、李燕燕、郭开明、相秀桃对上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8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开明、相秀桃、石庆生、李燕燕、郭茂盛、图那木拉、李永平、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郭开明、相秀桃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9900元及约定利息,截至2022年3月7日下欠利息为21548.77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3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李永平、刘彩霞、郭茂盛、图那木拉、石庆生、李燕燕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8名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杨学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诉被告杨学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学红支付原告张富大门瓷砖损坏修复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厦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学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张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保林经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51752.60元,并以51752.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如被告张保林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张保林提供抵押登记的机动车(车架号:LFMA8E6A7D0011557)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旅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791元,由被告张保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陈天平、郜三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天平、郜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陈天平、郜三珍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31244.49元,本息合计121244.49元(利息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6日为1522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何来雨: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0518元,减半收取计10259元,公告费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何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你[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4300号]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126.25元(详细计算依据附后,每日借款利率按照0.055%计算,暂从2021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手续费4820元(每月按照未付借款本金的1%计算,暂从2021年12月17日计算至2022年7月17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四、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902.4元(以64000元为基数,日利率按照3×0.055%计算,暂从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共179天,实际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五、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以上暂共计:100848.65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邢成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生龙诉你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杜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袁荣平与被告杜俊峰、张月后、史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董小龙诉你、阴文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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