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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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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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明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贾明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常丽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景龙与被告常丽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9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1日

耿志刚:

本院受理韩志文诉耿志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周铭、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鹏博诉周铭、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贺梅、赵仲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梅、赵仲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谢占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占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郭利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利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杨汉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汉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孙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雪峰、杨凤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雪峰、杨凤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晓蒙:

本院受理郑晓虹与被执行人王晓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1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彭山拥:

本院受理王立军申请执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山拥的银行存款154992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刘立恒:

本院受理张峰申请执行刘立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立恒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75号天鹅小区3号楼2单元1901号房屋【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94603号】}及相应的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李巧连:

本院受理郑巧生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0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巧连的银行存款1839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郜永峰、闫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你二人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74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郜永峰、闫胜利的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卢天顺、郭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正诉被告卢天顺、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20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李会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35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会军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计3031元,公告费500元,由李永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祥鑫分公司:

原告郭建龙诉你公司、与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刚强、内蒙古蒙伊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原告30万元保证金及逾期利息9533.75元(该逾期利息从2021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及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的按照LPR一年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甘肃起航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军:

原告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与被告甘肃起航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沈肃起航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军经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甘肃起航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气体款56680元以及气体钢瓶款9750元,合计人民币66430元。二、驳回原告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甘肃起航者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军承担146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鹤霖气体厂负担2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吴河柱:

本院受理原告黄喜军与被告吴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762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安海军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邢斌: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邢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889.92元及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截止2021年9月21日,违约金共3674.03元,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继续计算;2。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王翠贤、姜治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玉慧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8888元[22000元(20000元×0.02×55个月,2016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6888元(20000元×0.0123×28个月,2020年8月17日至2022年12月17日)];2、自2022年12月18日起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陈兴和: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被告陈兴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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