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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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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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卢振东、亢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卢振东、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创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亢杰、卢振东、亢磊、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9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内蒙古天裕百纳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土默特左旗融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中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王章、内蒙古博尔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裕百纳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内蒙古中加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80001元,从2022年3月16日至全部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继续计算;2、被告王章、内蒙古博尔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天裕百纳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4日

杨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字路分社诉被告杨俊龙、苏日娜、栗三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杨俊龙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92984.33元,本息合计192984.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苏日娜、栗三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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