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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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富荣:

本院受理原告韩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王福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青诉被告王福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欠款33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案件涉黑涉恶情况询问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李宝平:

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929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满朝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陈争气:

本院受理原告闫吉平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2年12月20日的逾期给付利息5014元及后续逾期利息。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刘日亮: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欧硕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日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报告结论:对被执行人刘日亮所有的蒙A88625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评估结论为66200元为起拍参考价格。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 t p:// s f.t a oba o.com/0477/01,户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杨蕊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蕊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杨蕊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48708.92元以及利息(以48708.9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三、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2125.16元,由被告杨蕊宁负担1017.7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7.4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苏凤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四羊与被申请人苏凤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查封被申请人苏凤霞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白天马路1号街坊5号楼4单元608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56409),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郝林峰、苏凤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四羊诉被告郝林峰、苏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8万元及利息31万元(从2013年4月1日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王继保: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凯诉被告王继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602民初588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郭萱: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丽与被告郭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郭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徐丽借款本金11万元以及利息216351.33以及从2022年7月1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LPR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14.8%);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159.26元、保全费1220元,均由被告郭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金川电线电缆销售部、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灵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达水泥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夏区金川电线电缆销售部、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灵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达水泥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郝福云、郝福清:

本院受理原告苗永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利息2万元(即201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6日),及起诉起至给付清此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按2分计算)及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王永生、韩奋: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兴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永生、韩奋的银行存款879529.9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郭建芬:

本院受理薛明路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建芬的银行存款75447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陈鹏:

本院受理赵培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鹏的银行存款44345.38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安润奎:

本院受理白越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润奎的银行存款695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周吉平:

本院受理张宇鹏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吉平的银行存款40866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李金柱:

本院受理林聪明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金柱的银行存款290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强的银行存款8100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张俊瑞、石金翰、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贾耀霞、张楠: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东街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富佳牧业有限公司、张俊瑞、石金翰、呼和浩特市汇霖农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贾耀霞、张楠的银行存款5448703.89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魏霞、郝连君、陈海霞、刘永清、马冬、崔海燕、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魏霞、郝连君、陈海霞、刘永清、马冬、崔海燕、内蒙古桔子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9715.18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韩卫东、安云霞: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韩卫东、安云霞的银行存款299991.14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白占军、郭文秀、白改枝、许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乌达支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占军、郭文秀、白改枝、许强的银行存款240995.23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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