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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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利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利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李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焦垒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焦垒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张振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振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张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包娜日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娜日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10日

苏政安:

本院受理原告刘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104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张艳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104民初10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104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尹露: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104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刘集思: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郭俊青与被申请人刘集思、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1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清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内0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不服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21)内0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准许继续执行被上诉人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公园豈号”小区4号楼2单元2101号的房产:三、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提交或未提交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池连根: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赵生华与被申请人池连根、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大红城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1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李洪波: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陈忠义、张二云: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23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

吕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魏晓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吕晓霞、吕燕霞:

本院受理原告候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项龙、何振清: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博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薛红军、贾海燕、张伟、项龙、何振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民终1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叶俊文: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刘瑞虎、任俊叶与被申请人叶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1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张鹰: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林闯与被申请人张鹰、原审第三人陈邦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2022)内01民再1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海城、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整,并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3日为91.5667万元,本息合计141.5667万元。二、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二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市托克托县托电经济园区同发宾馆东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8002110047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被告一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以及因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保函、评估拍卖、差旅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二欠原告借款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王韵秋、宋广清、宋保成: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韵秋、宋广清、宋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韵秋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2年4月1日的借款本金182141.23元、利息334884.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韵秋按照利率18%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2年4月2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韵秋从2014年6月21日起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所产生的逾期复利,与利息相加后的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宋广清、宋保成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薛姣:

本院受理原告薛艾诉被告薛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牛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史殿亮诉被告牛红卫(又名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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