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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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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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张东东、邢永枝: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张东东、邢永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68236.02元、逾期罚息21144.595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志强、殷春梅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张锁锁、石四梅、张东东、邢永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志愿、王智慧、屈芳瑞、李建强、云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志愿、王智慧、屈芳瑞、李建强、云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愿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419.3元,逾期罚息15390.25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志愿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王智慧、屈芳瑞、李建强、云慧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肖耀平、钟秀苹、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肖耀平、钟秀苹、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耀平、钟秀苹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45500.67元、逾期利息72.27元、逾期罚息9527.34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肖耀平、钟秀苹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郭满在、肖成奎、李月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肖成奎、李月果、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肖成奎、李月果、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成奎、李月果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47911.22元、逾期罚息9723.06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肖成奎、李月果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郭满在、肖耀平、钟秀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云玉莲、薛有忠、杨文文、肖燕龙、王利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云玉莲、薛有忠、杨文文、肖燕龙、王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玉莲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逾期利息3137.81元,逾期罚息16836.61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云玉莲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薛有忠、杨文文、肖燕龙、王利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李建强、云慧芳、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建强、云慧芳、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强、云慧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79.29元、罚息及复利15855.12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建强、云慧芳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李建强、云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王智慧、屈芳瑞、王志愿、李建强、云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智慧、屈芳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2.75元,逾期罚息2996.32元、违约金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智慧、屈芳瑞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授信额度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王志愿、李建强、云慧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刘润虾、韩新平、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刘润虾、韩新平、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润虾、韩新平立即偿还原告0元,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4164.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刘润虾、韩新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对被告刘润虾、韩新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六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1年12月27日,以上费用合计为7164.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润虾、韩新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苏来用、李瑞清、张金龙、韩金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郑聪明、樊娜、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郑聪明、樊娜、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聪明、樊娜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556.42元,逾期罚息17158.65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郑聪明、樊娜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郑聪明、樊娜: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吴银凤、刘月伟、丁瑞军、李兰芳、郑聪明、樊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银凤、刘月伟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79000元、逾期利息541.88元,逾期罚息17080.29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吴银凤、刘月伟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丁瑞军、李兰芳、郑聪明、樊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杨满河、吴艳霞、范喜乐、王学凤、李小燕、刘恩强: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杨满河、吴艳霞、范喜乐、王学凤、李小燕、刘恩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满河、吴艳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49400元、利息185.87元,逾期罚息10530.71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杨满河、吴艳霞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范喜乐、王学凤、李小燕、刘恩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张金龙、韩金连、苏来用、李瑞清、刘润虾、韩新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金龙、韩金连、苏来用、李瑞清、刘润虾、韩新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金龙、韩金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逾期利息2218.19元,逾期罚息26305.7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金龙、韩金连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苏来用、李瑞清、刘润虾、韩新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张东东、邢永枝、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东东、邢永枝、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东东、邢永枝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2月13日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159.92元,逾期罚息25917.35元、违约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东东、邢永枝仍应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2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三、被告张志强、殷春梅、张锁锁、石四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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