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军、胡润团: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润诉被告张建军、胡润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根润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根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290元(原告王根润已预交),由原告王根润负担791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549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刘斌: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锦盾建材东库街店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城区锦盾建材东库街店支付货款11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6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城区锦盾建材东库街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李春学、徐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孟春兰诉被告李春学、徐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学、徐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孟春兰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孟春兰已预交),由被告李春学、徐庆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于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拴柱诉被告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杨栓柱与被告于明的《租房合同》于2022年8月1日解除,被告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租赁房屋;二、被告于明支付原告杨栓柱欠付租金4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于明支付原告杨栓柱自2022年8月2日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日27元(10000÷365天)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于明支付原告杨栓柱损坏承租房屋的屋顶、大门等修复费用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被告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高磊、武彩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高磊、武彩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3)内01民终541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
姜涛: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3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8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
赵泽波、兰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潘瑞军诉被告赵泽波、兰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7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8日
张建军、孙翠霞、田拉树、拾乙曲伍、申国义、张金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张建军、孙翠霞、田拉树、拾乙曲伍、申国义、张金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军、孙翠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截止到2021年12月27日的借款本金70000元、逾期利息1935.81元、逾期罚息22796.38元、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建军、孙翠霞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28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田拉树、拾乙曲伍、申国义、张金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