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杨某国(身份证号152634****11231516)与呼和浩特市明和阳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签署了《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编号M H-013)及相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国承租我公司车牌号为蒙AY4613的营运车辆,租期八年,现因杨某国欠缴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之间的承包费合计15606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其行为已经严重讳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第十条等,解除我公司与杨某国的合同,自公告后30日内请杨某国与我公司联系办理解除合同事宜,逾期,上述合同解除.公告人:呼和浩特市明和阳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