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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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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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清: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09号原告方小英诉被告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3月2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

马胜辰、肖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斌诉被告马胜辰、肖巍巍、邱永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王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首渊诉被告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8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马早霞: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福与被告马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贾春福材料款21000元及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贾春福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元,由被告马早霞负担325元,由原告贾春福负担31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郭俊平、牛海凤、贾润利、逯称心: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鑫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平、牛海凤、贾润利、逯称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郭俊平、牛海凤、贾润利、逯称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原告包头市九鑫粮油有限公司粮油款45550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455506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5.8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郭俊平、牛海凤、贾润利、逯称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

白继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侯平与被告白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5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摘要:(2022)内06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白继军,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怡和郦景小区10号楼。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6306064375。”补正为“被告:白继军,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怡和郦景小区10号楼。公民身份证号码: 612722196306064875。”】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何继林: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林海与被执行人何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7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何继林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13号豪景公馆小区5号楼2单元1003室(合同编号:2011-0012664;建筑面积:152.2㎡)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

蒋兴虎: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利与被执行人蒋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8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180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0)内0602执7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蒋兴虎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2005151112S42000039887;2005151112S42000039874;2000151101S40000 004253),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蒋兴虎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 882715657581);(2022)内0602执恢180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保险);(2022)内0602执恢18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保险现金价值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

冯逵、高丽霞:

本院在执行韩晓云申请执行冯逵、高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1)内0602执恢7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冯逵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铁西凤凰大厦5号楼501号房产;2、(2022)内0602执恢17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3、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评估价为380030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

郝建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瑞军诉被告郝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郝建兵给付油漆货款42760元;2、判令被告郝建兵给付原告欠付油漆款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以427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的利息1436元(以上合计44196元);3、判令被告郝建兵给付原告以欠付油漆款427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夏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泽慧诉被告夏志刚、唐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志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赵泽慧砂石款112900元;二、驳回原告赵泽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6元(赵泽慧已预交),由夏志刚承担2558元,由赵泽慧承担11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曹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继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继荣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77997.57元及利息(以277997.5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2.04元(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曹继荣负担5469.9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45.0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双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六肯吉亚诉被告双永刚中介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82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5万元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万元预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币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7月11日为8.13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泊江海审判庭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苗建国: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城区富强粮油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和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3950号]一案中,富强批发部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苗建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4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苗建国为(2021)内0105执39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鼎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255号]一案中,案外人黄建设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黄建设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戚凯、内蒙古狼图腾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戚凯、内蒙古狼图腾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成、乌日塔、吴国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190号]一案中,异议人乌日塔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乌日塔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畅商贸有限公司、李玉岗、庞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263号]一案中,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鑫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成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畅商贸有限公司、李玉岗、庞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263号]一案中,异议人李玉岗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李玉岗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卜祥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卜祥虎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292号]一案中,案外人刘金会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刘金会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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