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香:
本院受理原告刘浩威诉被告宝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宝香支付原告刘浩威6000元房屋租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宝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曹俊风: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香诉被告曹俊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曹俊风支付原告王桂香房屋租金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曹俊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梁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梁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03492.81元,其中本金85964.28元,利息17528.53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105092.8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梁晓燕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刘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21148.85元,其中本金99977.75元,利息21171.1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122748.85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坤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宋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宋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80556.84元,其中本金62659.04元,利息17897.8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82156.84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宋建华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宋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宋丽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97761.96元,其中本金71144.91元,利息26617.05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99361.9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宋丽霞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3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索景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索景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79085.71元,其中本金59992.12元,利息19093.59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80685.7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索景岭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王龙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龙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70728.4元,其中本金58500.37元,利息12228.03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72328.4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龙凤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辛克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辛克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30025.36元,其中本金79937.84元,利息50087.52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131625.3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辛克忠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尹宝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尹宝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90579.36元,其中本金198045.29元,利息92534.07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292179.3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尹宝柱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张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12830.21元,其中本金65967.4元,利息46862.81元,费用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600元;以上合计114430.2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旭东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6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尹小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尹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小冬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1月17日的借款本金45431.94元、罚息1815.3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尹小冬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从2022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罚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尹小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刘培军、高瑞荷: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诉被告刘培军、高瑞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培军、高瑞荷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借款本金258607.66元及相应利息203116.58元,本息合计461724.24元(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7日为203116.5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刘培军、高项荷: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诉被告刘培军、高瑞荷、苏建军、备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刘培军、高瑞荷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察素齐信用社借款本金176794.59元及相应利息20345.28元,本息合计197139.87元(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7日为20345.28元);2、判令被告苏建军、备战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