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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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8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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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广涛诉被告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永红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2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李纳: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丽娜诉被告张辉、李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纳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09号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江苏捷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鲜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军诉被告江苏捷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鲜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江苏捷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鲜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52号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杨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图巴雅尔诉被告杨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巴图巴雅尔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以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20707元,之后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图巴雅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力德诉被告郝文花、李梓萍、包瑷琪、第三人吉日木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6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力德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呼和浩特市宏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润金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盟溢源煤炭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48号】一案中,异议人王三仁、刘三白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王三仁、刘三白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王三仁、刘三白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95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内蒙古禾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爱心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赛执字第22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公司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查封清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石焕娥、张玉柱:

本院受理李贵花申请执行石焕娥、张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石焕娥、张玉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范家营一路远鹏星河国际佳苑7号楼2单元2401号】及相应的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游卯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游卯银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付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付文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牛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牛爱平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陈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炜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云济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济生保证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沈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沈志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连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连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赵转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转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方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方海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孙占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占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2月7日

亢桂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晓莉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原审第三人亢桂兰、袁秀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立洪、刘阿茹娜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段瑞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云飞与被上诉人内石燕、陈晓斌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刘阿如娜: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舒星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红天下食品有限公司、刘立洪、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李来前、卢智明、李少珍、党建龙、王利俊、张志平、王俊强、刘丽女、居瑶、郝富贵、范建林、史志军、邱红霞、高五宁、闫宝宝、陈文英、李月证、侯二、郭玉梅、史利敏、贾会峰、王慧春、付慧、王平、曾瑞华、陈利勇、马勇强、皇甫金贵、杨秀峰、戎爱平:

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常关象、刘贝贝、阿拉坦松布、马昌保: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诗诺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一案,申请人追加常关象、刘贝贝、阿拉坦松布、马昌保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9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常关象为(2019)内029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在135000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二、追加刘贝贝、阿拉坦松布、马昌保为(2019)内029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在2565000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

李成娟、孙小立: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诉被告聂心园、孙小立、李成娟、范占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8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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