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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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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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薛金凤诉被告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永胜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95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得对上诉人张明明所有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园壹号1号楼1单元1802室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并解除查封措施;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第三人刘柯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1)内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准许继续执行被上诉人内蒙占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41“公园壹号”小区5号楼2单元1502号的房产:三、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何仲玲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杨臻卿: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臻卿、孙添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民再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王丽武: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丽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07540.16元,本息合计207540.16?元;二、被告王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丽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7日

张凤杰: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凤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46633.58元,本息合计91633.58?元;二、被告张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52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凤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7日

许洪军: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洪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00?元,利息68652.65元,本息合计117552.65?元;二、被告许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284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许洪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李铁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文龙与你、那申乌力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代替二被告偿还在案外人胡汉发处借款6498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自起诉之日起以649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3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白梅兰、高海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344.00元、利息23591.5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本息合计53935.5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0344.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7日

包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4221.9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4日)本息合计54221.9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数加收50%,从2022年06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2月7日

姜所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38187.8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9日)本息合计78187.88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2999‰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7日

李金风、孙岩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70.00元、利息18178.8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9日)本息合计48148.8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997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0.203‰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7日

卢可欣、孙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800.00元、利息46058.8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本息合计84858.8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88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1.523‰基数加收50%,从2015年12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2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2月7日

内蒙古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昌昊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内蒙古昌昊门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内蒙古诚信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诚信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29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长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出资款31499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55584为基数,自2013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54963.1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长飞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鑫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呼市新华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1)内01民初864号《民事判決书》第一项判决;二、依法准许继续执行被上诉人内蒙占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41“公园壹号”小区4号楼3单元2601号的房产;三、本案的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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