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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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凤英、董塔本台:

本院受理原告徐殿臣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徐殿臣撤回起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张清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淑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包哈斯敖西老: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姑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姑娘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700元及15个月的利息8010元;2、自2018年6月18日起借款267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彭春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彭春光给付原告化肥款5228元及利息,本息合计8280元;2、自2018年7月15日起3312元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张宝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3233.60元及30个月的利息1940元,本息合计5173元;2、自2018年6月13日起借款3233.6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包长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包长喜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7680元及37个月的利息9812.40元;2、自2018年6月4日起借款17680元按月利率1.5%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包凤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6000元及43个月的利息4160元,本息合计10160元;2、自2018年6月15日起借款6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包永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兰与被告史春海、李俊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包永胜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6个月的利息2400元,合计27400元;2、要求被告包永胜支付利息从2018年7月2日开始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被告史春海、李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庄庆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清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清学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22个月的利息2750元;2、自2018年8月17日起借款25000元按月利率0.5%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范守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龙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守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金龙劳务费本金60000元,利息4200元(60000元×0.5%×14个月= 4200元,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共计14个月),本息合计64200元;二、被告范守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金龙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0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05元,由被告范守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范守国:

本院受理原告杜永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范守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杜永祥劳务费本金9000元,利息630元(9000元×0.5%×14个月=630元,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共计14个月),本息合计9630元;二、被告范守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杜永祥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范守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奚呼尼图: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兴隆村吴海龙种子化肥直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600元及利息3496元,本息合计8096元;2、以欠款本金4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张立褔:

本院受理崔英建与被告张立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立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崔英建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8400元,合计22400元。另给付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立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张国荣、崔玉琢: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伟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崔伟红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53个月的利息10600元,本息合计20600元;2、要求二被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以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白呼格吉乐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全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全成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500元及21个月的利息5250元,本息合计17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王长明、李海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亚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亚东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73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包德贵、益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文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白文龙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31个月的利息16740元,本息合计43740元;2、要求二被告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8日起以月利率2%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李泽峰、张海星、弓利荣、牛瑞兴、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其诉被告李泽峰、张海星、弓利荣、牛瑞兴、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泽峰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全部结清为止,按年利息6%计息);2.被告张海星、弓利荣、牛瑞兴、张红梅对李泽峰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42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刘金仓:

本院执行原告张学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ー、(2018)内0602执3365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于2018年8月8日前履行(2017)内0602民初28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3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人刘金仓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J C076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杨玉亮、杨海:

原告闫仙宝与被告杨玉亮、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玉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闫仙宝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海对被告杨玉亮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杨玉亮追偿。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玉亮、杨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6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杨海平、杨海:

原告闫仙宝与被告杨海平、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海平、杨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闫仙宝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海平、杨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吕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李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800元;2、被告支付按年利息6%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陈云: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群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5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陈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立群欠款本金57272元。案件受理费1232元,由被告陈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包银富:

本院受理原告白斯日古楞诉被告包银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李立峰:

本院受理原告史永霞诉被告李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张国庆、景文华、宋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吕树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斯琴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建国诉你与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内蒙古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4247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2日

穆瑞强:

本院受理原告苏日古嘎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内蒙古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莉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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