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沉一线指挥作战 疏导拥堵确保安全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和委员素能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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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7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2

检察委员会专业化和委员素能建设研究

张永军张立红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一方面能够保证重大疑难案件的质量,同时又能更好地规范检察工作,提升检察工作的水平。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影响其议事议案能力的质量和效率的是检察委员会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检察委员会委员素质的高低也是检察委员会专业化的关键。

一、影响检委会专业化的因素

实践中,检委会委员的组成一般是检察长、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司改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中有2人不是员额检察官,而员额检察官中有6人不是检委会委员,并且这6人都是业务骨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就目前检委会委员年龄来看,50岁到60岁有6人,40岁到50岁有4人,从参加检委会情况看,个别检委会委员有时因身体原因缺席检委会,造成检委会有时因不能达到法定人数而无法按时召开。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要求,检察院要配备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设置专门机构、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需要担任检委会委员。

(一)检委会委员无任期限制

纵观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检委会委员的任期作出规定,也就是说,一旦成为检委会委员,若非调离或退休,一直拥有检委会委员资格,一言以蔽之,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检委会委员的退出作出相应规定。

(二)缺少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还未建立检委会责任追究机制。有权有责,权责相统一。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及检委会委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使得检委会责任虚化,检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而实际上责任得不到具体追究。

(三)检察委员会宏观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包括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实践中,往往存在议案多、议事少的现象。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重大检察事项的审议很少,检察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如何使检委会更加专业化

(一)合理选任检委会委员,优化人员结构

以呼市玉泉区检察院为例,目前检察委员会委员共有10人,其中有员额检察官8人,2人为非员额检察官;10名检委会委员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委会办公室主任1人,另外3人为侦监、公诉、案管办部门负责人。随着自侦部门转隶后,该院员额检察官14人,尚有6名员额检察官不是检委会委员,约占员额检察官人数的43%。此外,从2017年底至今,检委会委员转隶2人,退休1人,尚未补入新的检委会委员,致使检委会委员出现双数。诸如上述情形,合理选任检委会委员,优化检委会结构,成为下一步的工作。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优化年龄结构,检委会委员并非是解决政治待遇,就目前来讲,检委会委员无任期限制,一经被任命为检委会委员,除非退休或者工作调动等原因,一般不会被免除检委会委员职务。检委会委员名额是有限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一般七至十五人,因为检委会的召开和表决通过都是有人数限制的,所以对于即将面临退休的检委会委员,应当提前一段时间免去其检委会委员职务,以利于留出名额,能够使年轻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员额检察官充实到检委会中,这样有利于提高检委会议案议事的质量和水平,使检委会更加专业。

(二)配置好检委会的专职委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任两名左右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规定对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职责分工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有的检察院的专职委员是经过人大任命的,有的检察院的专职委员是经组织部门任命的(此类情况比较少,由组织部门任命是具有相应行政级别的,给予相应的待遇),有的检察院专职委员是检委会办公室主任直接兼任的,以上这些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难以更好地发挥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参谋助手的作用。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初衷是为了使检委会更加专业化、规范化,但实践中这一初衷往往难以实现。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更加重视检委会专职委员这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配齐配强检委会专职委员,保障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使检委会程序规范化

1.严格执行例会制度。检委会制度化是检委会专业化的前提保障,例会制度能够避免检委会随意召开,能够保障有充足的时间熟悉案情,并有利于专职委员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另外,现在检委会所研究的案件事项以及检委会的学习,必须全部在检委会子系统中运行流转,所以,严格执行例会制度,能够保障检委会工作的有序性与规范化。

2.严格规范检委会会议审议程序。从我院检委会会议召开程序来看,现在的检委会讨论程序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笔者认为,关于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方面,案件承办人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等先进手段,就案件的经过以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检委会委员作出展示,使检委会委员更加清晰地了解案件情况,提高检委会议案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检委会委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建设

检委会议案议事质量的高低,检委会委员的综合素质能力是关键,因此,如何提高检委会的综合素质是检委会专业化建设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提高检委会委员的综合素能。

1.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站位,强化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着重培养检委会委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强化检委会的集体学习。现代社会节奏加快,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知识更新速度飞快,检委会委员应当紧跟时代步伐,加快知识的更新储备。因此,检委会委员应当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培训,检委会办公室也可以通过创新学习方式,提升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兴趣,以收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而是实行集体负责。笔者认为,应当将检委会委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责任划分以及通过怎样的程序如何追究加以细化,可以以此为依据,追究检委会委员的个人责任,改变责任由集体负责的局面。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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