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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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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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秀敏: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秀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93537.85元【11775.82元(100000元×9.786‰÷30天×361天,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2月20日)+81762.03元(100000元×14.679‰÷30天×1671天,2017年12月21日至2022年7月18日)】,本息合计193537.85元;二、被告崔秀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1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秀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贾立娟与被告盛艳明、王艳及第三人许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盛艳明、王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贾立娟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3日

郝玉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郝玉飞支付原告损失共计2660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4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李生斌、康维美、吴增宏: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永平与被执行人李生斌、康维美、吴增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261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2615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26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康维美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 N M 210626101000813);(2022)内0602执2615号执行通知书(保险);(2022)内0602执26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康维美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保单编号:N M 210626101000813)的现金价值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王建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与被告王建慧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91.62元,由原告王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崔彦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宇与被申请人崔彦东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彦东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3)准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执行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韩大虎、王耀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耀丽、韩大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大虎、王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55972.33元以及从2020年8月6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64元,由被告韩大虎、王耀丽负担341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担59.6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刘海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耀国与被执行人刘海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8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1827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0)内0602执24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海龙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2003151107S50000006886; 2003151107B01000007343),冻结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 01102460);(2022)内0602执恢18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保险现金价值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王烨、孙丽、张红、晏嘉悦:

本院受理原告白钰诉被告王烨、孙丽、张红、晏嘉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白钰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孙丽、张红、晏嘉悦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烨、孙丽、张红、晏嘉悦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邱晓琳:

本院在执行邱晓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书:(2022)内0602执恢1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邱晓琳持有的鄂尔多斯市鑫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宋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88号民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高学军、李和平、王成、宋长林、张彬: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学军、李和平、王成、宋长林、张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高学军、李和平、王成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7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以下七名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张玉泉194219股、高学军35168股、李和平52751股、王成177433股、宋长林63940股、安跃平2973218股、张彬65139股,以及被执行人宋长林在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520万元的股权;2、(2022)内0602执恢172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更正(2022)内0602执恢17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第4页正文第6行“500万元”补正为“520万元”;3、评估报告(股权),该报告确定上述七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款评估值合计为3419751.77元(每股1.13元)。本院依法向宋长林公告送达以下文书:评估报告(股权),该报告确定上述七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款评估值合计为3419751.77元(每股1.13元)。本院依法向张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评估报告(股权),该报告确定上述七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款评估值合计为3419751.77元(每股1.13元);2、评估报告(房产),该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张彬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创世纪小区B2号楼-1层-1号商业房产评估价为3959009元;3、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被执行人张彬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创世纪小区B2号楼-22层-2201房产网询价为7955224.58元以及位于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B31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网询价为2304535.53元;4、(2022)内0602执恢17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以下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张玉泉194219股权、高学军35168股、李和平52751股、王成177433股、宋长林63940股、安跃平2973218股、张彬65139股,以及被执行人宋长林在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520万元的股权; 5、(2022)内0602执恢1720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彬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创世纪小区B2号楼-1层-1号商业房产、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创世纪小区B2号楼-22层-2201房产、东胜区团结路7号街坊B31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6、(2022)内0602执恢172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更正(2022)内0602执恢17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中第4页正文第6行“500万元”补正为“520万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张丽君:

本院受理申请人赵林与被申请人张丽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张丽君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6214670460004468423)内4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王兵兵、刘小荣: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宝雷和被申请人王兵兵、刘小荣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特6号申请书副本(申请事项:1.请求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让与担保房屋(坐落: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巴音孟克嘉园4号楼3单元106,产权证号:蒙(2017)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00744号,登记所有权人:王宝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504274.48元(其中本金32万元;利息184274.48元;利息计算:以本金3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为13973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108018.04元,2021年9月14日东胜区法院执行局执行被申请人63476.56元),以及从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告知事项如下:一、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案件审理。二、被申请人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异议:1.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2.依法应登记的担保物权是否已登记;3.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已成就,如主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等;4.担保债务的范围与金额,如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主债务是否已获部分清偿等;5.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条件的其他情形。三、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询问。询问将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当事人应按要求如期参加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询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高喜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忠诉被告高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玉忠水暖材料款19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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