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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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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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购买的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泰和熙地小区17号楼1单元402号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2月1日

王文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梅与被告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陈二军、师青、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陈二军、师青、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1日

闫军锋:

本院在执行张磊与闫军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5146号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闫军锋的银行存款160286.68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卓亚妹: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卓亚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6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卓亚妹的银行存款220930.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董广治: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董广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广治的银行存款55200.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刘倡: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8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倡的银行存款5388.1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王海燕: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7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燕的银行存款66461.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贾春梅、白三晓: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春梅、白三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贾春梅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500弄4号205室及被执行人白三晓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1111弄(阳光翠庭) 48号地下1层车位49室;2、评估报告贰份:报告确定上述两处房产评估价分别为2713886元及220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张开明:

本院在执行张玉东与被执行人张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执恢9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开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物流三路东、物流二街南、郝家圪卜路西、物流三街北2商1-17号房产(产权证号:119777号),交付申请人张玉东抵偿918008.53元的债务。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张玉东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张玉东时起转移。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清诉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玉清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李玉清已预交),由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25元,退还原告李玉清442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张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霞与被告张明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明亮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冬霞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10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年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张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1日

王伟、郝博:

本院在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恢157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你们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七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4号楼-105室(不动产权证号: 020772;建筑面积:76.65㎡)房产一处;依法对你们名下房产进行网络询价,作价结果为该房产9620.5元/㎡,总价为737411.3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吴智锐、包头市盛凯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诉被告吴智锐、包头市盛凯世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秦锋、张素丽、秦汉兴、邸翠珍、包头市乾层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佳兴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秦锋、张素丽、秦汉兴、邸翠珍、包头市乾层贸易咨询有限公司、包头市佳兴防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8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张靖、李小鹏、王艳萍、王磊、王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靖、李小鹏、王艳萍、王磊、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28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宋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刘静、张剑澎、白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刘静、张剑澎、白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刘静、张剑澎、白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赵建平、李庭庭: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张茹、李万清、刘春玲、张波、张泽颖、内蒙古招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茹、李万清、刘春玲、张波、张泽颖、内蒙古招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38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茹、李万清、刘春玲、张波、张泽颖、内蒙古招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482.3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秦二毛、于美云、于美莲、文志明、于素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与被执行人秦二毛、于美云、于美莲、文志明、于素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32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二毛、于美云、于美莲、文志明、于素青的银行存款346563.9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冯玉珠:

原告冯玉珠与被告郭耀文、郭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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