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了的房子终于回来了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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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二柱、王八柱、王巧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科学路支行与被告王二柱、王八柱、王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李波、林雪、图布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信支行与被告李波、林雪、图布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马飞、刘丽茹、张旭韫、李永光、范春雪、赵子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飞、刘丽茹、张旭韫、李永光、范春雪、赵子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吴三身:

本院受理叶万保与仵宗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三身公告送达(2023)内01民终19号案件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刘珍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刘珍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珍何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1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31日

高宏: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表诉被告高宏房屋卖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宏归还原告高志表欠款3.5万元整,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31日

刘虎、高艳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虎、高艳霞,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案号为(2023)内01民终9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李越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越峰、孙丽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孙丽华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16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复20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文海成与被上诉人韩文华、贾志强、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经典木业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9日

王剑英、内蒙古芪源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凯源农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及另外两家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听证会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审查此案,届时如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将依法缺席审查,并根据听证情况依法裁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金管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金管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赵连喜、韩斯日古楞、赵玉英、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李铁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文龙与你、那申勿力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86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自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8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32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1日

边晓霞:

本院受理云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2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边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云晔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10日起按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云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边晓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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