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长新、张廷玉:
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聊城市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杜颖、梁瑞及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梁长新、张廷玉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10000元、利息5713.05元、罚息2396.9元(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7月6日),共计718109.95元。二、判令被告梁长新、张廷玉以本金为7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自2022年7月7日起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的罚息。三、判令被告聊城市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杜颖、梁瑞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
赵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铁军与被告赵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铁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铁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赵红军负担930元,由原告李铁军负担6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解世勋、杨晨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与被告解世勋、杨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解世勋、杨晨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12日,利息为18421.8元;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35‰,从2021年3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91元,由被告解世勋、杨展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
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回民区利茹钢材经销部、河北永标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民终3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崔玲玲、高飞: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崔玲玲、高飞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赵庆宁: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树军诉被上诉人张文科、张云庭、赵庆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徐砚岭、乔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砚岭、乔伟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韩润钢、周爱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润钢、周爱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润钢,周爱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2日,尚欠利息22951.6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2.778125‰,从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韩润钢、周爱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郭永存: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文武诉被告郭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永存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文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张开明:
本院在执行张玉东与被执行人张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执恢9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开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物流三路东、物流二街南、郝家圪卜路西、物流三街北2商1-17号房产(产权证号:119777号),交付申请人张玉东抵偿918008.53元的债务。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张玉东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张玉东时起转移。请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曹玉金、高兴龙、鄂尔多斯市梦想牧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纪华、边曙光诉被告曹玉金、高兴龙、鄂尔多斯市梦想牧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2683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①、以526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100.25元;②、以5268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始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金和利息合计55783.25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20日
王军:
本院审理的原告东胜区建威机械设备租赁站诉被告王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东胜区建威机械设备租赁站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贾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贾建平与被告贾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贾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贾建平借款本金236000元以及从2021年11月5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LPR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贾继平负担4840元,由原告贾建平负担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
王引萍、张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引萍、张敏及原审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