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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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1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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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景永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景永青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1931010198926的信用卡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本金29508.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景永青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该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张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文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强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82520001805103的公务卡截止至2021年12月6日的本金12245.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文强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20年3月6日起该公务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白柳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白柳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柳树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82520000920119的公务卡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本金2502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白柳树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9年2月17日起该公务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苏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和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1931010026135的信用卡截止至2022年1月11日的本金19994.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苏和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该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阿丽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阿丽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阿丽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82520000599111的公务卡截止至2022年1月10日的本金14998.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阿丽玛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9年3月20日起该公务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王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璐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1931010237310的信用卡截止至2022年1月12日的本金19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璐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该信用卡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包括费用)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栗建雄、吴喜平、赵燕春、刘风风、杨长柱、刘果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栗建雄、吴喜平、赵燕春、刘风风、杨长柱、刘果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栗建雄、吴喜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59551.31元、利息19.35元、罚息18787.32元及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栗建雄、吴喜平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栗建雄、吴喜平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97.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杨长柱、刘果枣、赵燕春、刘风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刘永峰、吕红梅、吕秀青、杨云种、张文真、高俊娥: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永峰、吕红梅、吕秀青、杨云种、张文真、高俊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峰、吕红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67600.52元,罚息14314.19元,违约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永峰、吕红梅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刘永峰、吕红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39.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吕秀青、杨云种、张文真、高俊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瑢、邬存厚、高翠芬: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二恒、樊利霞、邬存厚、高翠芬、邬旗、袁美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二恒、樊利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49967.98元、罚息12074.76元及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二恒、樊利霞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王二恒、樊利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49.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邬旗、袁美瑢、邬存厚、高翠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瑢: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邬存厚、高翠芬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49874.19元、罚息15867.47元,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邬存厚、高翠芬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邬存厚、高翠芬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49.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二恒、樊利霞、邬旗、袁美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邬旗、袁美瑢、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邬旗、袁美瑢、邬存厚、高翠芬、王二恒、樊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邬旗、袁美瑢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48996.28元、利息22.47元、罚息15898.5元及违约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邬旗、袁美瑢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邬旗、袁美瑢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4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王二恒、樊利霞、邬存厚、高翠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赵燕春、刘风风、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赵燕春、刘风风、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燕春、刘风风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6.62元、罚息18860.64元及违约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赵燕春、刘风风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赵燕春、刘风风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栗建雄、吴喜平、杨长柱、刘果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畅晓宇、刘巧利、张耀强、刘翠霞、杜志鹏、王巧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畅晓宇、刘巧利、张耀强、刘翠霞、杜志鹏、王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畅晓宇、刘巧利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4900元,逾期利息766.59元,逾期罚息7017.77元,违约金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畅晓宇、刘巧利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畅晓宇、刘巧利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张耀强、刘翠霞、杜志鹏、王巧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张耀强、刘翠霞、畅晓宇、刘巧利、杜志鹏、王巧珍: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耀强、刘翠霞、畅晓宇、刘巧利、杜志鹏、王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耀强、刘翠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9日的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1072.73元,逾期罚息12517.24元,违约金1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耀强、刘翠霞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12月10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张耀强、刘翠霞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四、被告杜志鹏、畅晓宇、刘巧利、王巧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奥日道斯(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郝润强申请执行奥日道斯(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奇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321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呼和浩特市)内昕业土(2022)(估)字第006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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