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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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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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瑞红、肖志翰与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崔瑞红、肖志翰办理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医学院东侧伊利·乳都科技示范园A4号楼3单元202(合同约定:第A4幢【座】三【单元】二【层】西户号房)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刚刚与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杨刚刚办理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医学院东侧伊利·乳都科技示范园A4号楼3单元502(合同约定:第A4幢【座】三【单元】五【层】西户号房)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强与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协助原告杜志强办理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医学院东侧伊利·乳都科技示范园A1号楼1单元502(合同约定:第A1幢[座]-【单元】五【层】西户号房)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宋计明、齐利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青、宋保明、齐利香、宋计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6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游卯银: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游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1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游卯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静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978.6元;二、驳回原告黄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游卯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8日

赵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与被告李喜平、孟剑星、赵新、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第三人内蒙古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2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唐存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利明与被告唐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9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8日

唐存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利明与被告唐存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9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内蒙古博曼海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朱秀婉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丁兰柱: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齐在、潘巧连、丁兰柱、张秀清、王恒忠、郭海霞、刘峰林、格日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丁兰柱、张秀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伍万元整(50000.00)以及截至2022年4月22日利息6559.37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王齐在、潘巧连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伍万元整(50000.00)以及截至2022年4月22日利息6545.93元,利随本清。3.判令被告王恒忠、郭海霞归还原告贷款本金贰万贰仟柒佰肆拾陆元叁分(22746.03)以及截至2022年4月22日利息1691.16元,利随本清。4.判令被告丁兰柱、张秀清、王齐在、潘巧连、王恒忠、郭海霞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被告刘峰林、格日勒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被告丁兰柱、张秀清、王齐在、潘巧连、王恒忠、郭海霞、刘峰林、格日勒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案件涉黑涉恶情况询问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汉良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晓艳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其秀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曾子平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包明大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潘心顺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4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建镛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连泉明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秀凤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蔡秀珍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黄碧红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美梓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邱式金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孙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诉你、李建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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