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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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丽红、陈东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2)内0521民初563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杨丽红、陈东胜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林权流转合同》、判决林地为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白呼格吉力吐: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诉被告白呼格吉力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呼格吉力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所赊购柴油欠款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王广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艳华、你方、蒋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刘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57644.4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本利合计:120644.43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63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13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孙秦红、唐清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孙秦红、韩特格喜、唐清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9908.96元,利息2980.96元,罚息15077.76元,本息合计67967.68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被告孙秦红负担149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负担10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秦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哈日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哈日巴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哈日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哈日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利息3128.42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哈日巴拉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50元。案件受理费计11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94元,由被告哈日巴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王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高娃与被告王金山、阿古吉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金山、阿古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哈斯高娃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金山、阿古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哈斯高娃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哈斯高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6元,由被告王金山、阿古吉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白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白宝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白宝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利息4936.44元,罚息复息104.33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1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86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白宝龙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40元。案件受理费计12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44元,由被告白宝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白国顺:

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白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0500元;二、被告白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利息2622.64元,并继续给付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贷款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国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吴双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双喜、吴双喜、邴金山、满督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喜偿还借款本金22339.92元,罚息6659.83元,复利40.13元,本息合计:29039.8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富山支付利息以2233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双喜、邴金山、满督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1451元;上述款项合计:30490.88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3月6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马德明、杨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祖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苑云亭: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宇诉你与史永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田利文、张二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陈建花、贾连新(又名贾三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又名王发)诉陈建花、贾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放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郭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胜(又名王外蛇)诉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崔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霞诉崔永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杨建平、刘建军、陈利文: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6054、6058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刘建军、陈利文:

关于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与刘建军、陈利文、郭磊、库姣、呼东、韩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5884、58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周纪:

关于原告内蒙古鼎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72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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