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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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东、曹玲:

本院在受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曹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56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569号之一执行裁定、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异议通知书、降价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流拍公告,查封登记在王东、曹玲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绿源农贸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杭国用2010第401011316-10号),查封王东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新建街绿源农贸市场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王永锋:

本院在受理任晓勇与王永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晓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74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749号之一执行裁定、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异议通知书、降价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流拍公告,查封了登记在内蒙古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商住小区2号楼2号商铺(面积80.94㎡)一套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常雷:

本院受理原告魏胜科与被告常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魏胜科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内0826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张国清、潘霞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红霞与被上诉人张国清、潘霞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宝音图、包斯静、那仁达来、白乌仁:

本院在执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兴园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仁达来、白乌仁、宝音图、包斯静、乌东其木格、巴音斯仁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异29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康文利: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80号原告刘永胜诉被告康文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于永利、赵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梅女诉被告于永利、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209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刘瑞国、刘月强、张长梅: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蒙奥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土默特左旗蒙奥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外,因申请人土默特左旗蒙奥佳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已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你们至今没有派人前来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导致复议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们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派员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何来雨: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高海表、孟永燕、王荣梅、陈苍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海表、孟永燕、王荣梅、陈苍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高海表、孟永燕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8128.45元,本息合计¥88128.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1日,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准)。二、保证人王荣梅及其配偶陈苍苍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焦瑞斌诉被告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9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206.25元(29750×6%×35+12,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郭存弟: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郭存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郭存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直至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11月12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郭存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佟峒: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荣诉被告佟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2022)内0602民初8280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张传岳、包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牛红梅与被执行人张传岳、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07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传岳、包华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33号街坊公路管理局家属楼2号楼2单元201室(产权证号:109031305216;建筑面积:98㎡)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33号街坊公路管理局家属楼2号楼2单元201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5507元,房屋参考总价为53968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张明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霞诉被告张明亮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2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冬霞代其偿还的房屋贷款238343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15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张明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朱丽:

本院受理原告贾月花诉被告朱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贾月花各项损失193344.74元;二、驳回原告贾月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77.72元,由被告朱丽负担4166.89元,由原告贾月花负担1610.8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鄂尔多斯市众友世纪金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告邱永胜、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郝喜亮、鄂尔多斯市众友世纪金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的起诉)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马占山、刘凤兰:

本院在执行高宏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20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占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2003 1511 01S4 3000 1015 21)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36112.07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占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2000 1511 01S4 3000 0039 52)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20759.6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占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8 1511 01S1 1000 0017 56)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10980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四、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马占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8 1511 01S0 9000 0056 36)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9839.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凤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8 1511 01S0 9000 0073 75)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20065.6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凤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8 1511 01S0 9000 0056 10)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10032.8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凤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2002 1511 01S5 0000 0535 93)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43074.6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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