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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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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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冰诉被告李海军、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02民初72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冯虎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雪飞、连利生与被执行人樊江华、冯虎威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樊江华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26号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听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裁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陈晋、王彦、安全福: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被告陈晋、王彦、安全福、边峰、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38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雷鹏、张慧、吕强、王俊青、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磴口中储项目部:

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雄、赵祥、雷鹏、张慧、吕强、王俊青、茹廷云、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磴口中储项目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6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2)内0826民初26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刘树亮: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树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1日

呼和浩特市温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申请人李义真以董居忠、呼和浩特市温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新城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居忠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32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复280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永明: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222号、(2022)内0102执异22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275号、(2022)内01执复273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威利斯汽车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0121执异4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267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玉成:

复议申请人武英芝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9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270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蔺福忠、郑静:

复议申请人魏利平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29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258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丰立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维多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内蒙古维多利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执异2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复248号执行裁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越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越峰、孙丽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孙丽华向该院提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2021)内0105执异163号执行裁定。申请人孙丽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复137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金秀兰:

复议申请人马英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21执异11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2)内01执复26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朱凤莲、韩怀兵、李树龙、王璐、李媛、陈海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凤莲、韩怀兵、李树龙、王璐、李媛、陈海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84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凤莲、韩怀兵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44397.7元。二、被告李树龙、王璐、李媛、陈海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凤莲、韩怀兵、李树龙、王璐、李媛、陈海超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7日

赵永强、赵继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强、赵继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90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永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730元及利息110248.06元。二、被告赵继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4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永强、赵继生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鑫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呼市新华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8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追加王红格、王雨清、张应忠、张利为徽承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大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内0602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红格在1000万元、王雨清在650万元、张应忠在200万元、张利在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王字:

本院在执行张巧莲(去世)、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与王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他们。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5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为(2020)内0602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利平、李际平、李东平、李东升、李晋升)。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张欢、张利珍、张志兵: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欢、张利珍、张志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7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张瑞祥(又名张平)、乔在玲:

关于原告温继东(又名温和)与张瑞祥、乔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赵芳兰:

关于原告刘海洋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戎翻身(又名戎慧):

关于原告杨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02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姚三毛、李林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三毛、李林霞、韩屯小、李雨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6日

柴军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军诉被告柴军军、韩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106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雷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兰诉被告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1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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