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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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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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占节: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峰诉被告胡占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3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租费41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赵建国、许小建:

本院受理原告刘翠荣、刘跃进诉被告赵建国、许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的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赵建国、许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翠荣、刘跃进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赵建国、许小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徐莉、王文清:

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莉、王文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被告徐莉、王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17771.73元以及违约金1777.1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6元,由被告徐莉、王文清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向东:

原告陈二旭与被告李向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5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陈二旭支付欠款的材料款9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李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赵高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国强诉被告赵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高俊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06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5民初14068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5民初140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白牧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牧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白牧仁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史利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童臻苑幼儿园与被告史利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童臻苑幼儿园就(2022)内0105民初123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丽忠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481号之一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杨俊惠: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7691号原告郭瑞芬诉被告杨俊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石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马在明诉被告石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星泽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第三人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华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王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倪文科与被告王劲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劲松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2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送达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庄苇谕、冯瑞、杨玲、鄂尔多斯市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冯海军、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军、崔平、吕霖、吕永兵、内蒙古隆泰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苇谕、冯瑞、杨玲、吕霖、鄂尔多斯市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冯海军、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军、崔平、内蒙古隆泰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隆泰和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吕永兵、解成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庄苇谕、冯瑞、杨玲、鄂尔多斯市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永合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冯海军、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苗军、崔平、吕霖、吕永兵、内蒙古隆泰恒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祝世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瑞杰与被告内蒙古昕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祝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利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天玉与被告李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成栋与被告李煊、彭改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格瑞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综合保障中心与被告内蒙古格瑞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郭蔚钱钦: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玉贞与被告郭蔚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9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郝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新傲都、赵丹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米雅与被告贾小军、新傲都、赵丹玲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02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可申请线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康东平:

本院在执行郭正伟与被执行人康东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103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康东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农委大院4号楼4单元1层1号房产;2022年5月28日买受人侯德以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侯德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侯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彩霞、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李彩霞、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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