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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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尚明同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晓东、深圳市和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维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尚明同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989号]一案中,异议人尚维军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内蒙古尚明同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贾晓东、深圳市和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内0105执39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二、驳回尚维军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乾鹏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孙素旺、彭宝顺、张安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建军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乾鹏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孙素旺提供劳务者受害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335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建军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彭宝顺、张安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武建军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王世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训古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85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训古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世新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王世新为(2022)内0105执18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文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248号]一案中,案外人张宇翔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宇翔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马振杰、哈达布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振杰、哈达布和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95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4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呼伦南路支行的异议申请)。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石涛申请执行马晓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75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德、薛香花: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申请执行李德、薛香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8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梁毅雁: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梁毅雁责令退赔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74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刘成利、丁悦:

本院受理温秀婷申请执行刘成利、丁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71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王素青: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素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素青的银行存款17067.6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学东: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李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6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东的银行存195735.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得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赵威、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威、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67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李海庆、李泽伟:

本院受理原告栗喜军诉杨晓婷和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安振祥:

本院受理原告卢冬梅诉被告安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为:一、被告安振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卢冬梅欠款297000元。二、被告安振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21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以197000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21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卢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宝音图: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慧与被告宝音图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宝音图偿还债务本金人民币10640.2元,并从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张华普、张靖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思源与被告赵泓、张华普、张靖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分割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10万元(最终以司法审计报告为准)。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婧与被告青山、被告呼和浩特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拖欠原告保证金1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4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算至案件受理之日(2022年5月16日)为1250.3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登报公告费用900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郜金国与被告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郜金国保证金4750元及利息(以4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郜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刘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红诉被告刘秀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

本院受理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马化文、内蒙古蒙仕康商贸有限公司、郭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化文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首府国际公馆1号楼9层3单元903号住宅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杨永强、付果平:

本院受理原告郭月旺诉被告杨永强、付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永强、付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月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92813.3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1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永强、付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侯铁柱、张智英、张俊茂、郑泽滨: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铁柱、张智英、张俊茂、郑泽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侯铁柱、张智英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5272元及约定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22年1月14日结欠利息和罚息为471972.0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97244.07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张俊茂、郑泽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后续为实现债权所承担的费用等一切实现债权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侯铁柱、张智英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张俊茂、郑泽滨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8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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