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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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6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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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平:

本院受理原告神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因违约产生的罚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4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按照月利率24%计算);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于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353H5的福克斯牌CAF7180A48型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拖车费、停车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所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贾启胜、刘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贾启胜、刘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142990.71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3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的利息23292.61元(本息合计166283.32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闫亚峰、王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亚峰、王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82692.42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的利息15552.99元(本息合计98245.41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崔海齐、韩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袁敦华(曾用名袁华)诉被告王新荣,第三人崔海齐、韩秀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沛县正阳南路东侧紫金苑花园28号楼1单元026号房屋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并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姬学义、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珍诉被告姬学义、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63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王海容:

本院受理原告徐高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02民初7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容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徐高荣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6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榆林市榆阳区百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百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百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0738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元,由被告高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榆林市榆阳区百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百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挨连、王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白挨连、王国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榆林市榆阳区百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51777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白挨连、王国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杨继、王霞(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琴诉被告杨继、王霞(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365865元(2010年12月20日-2018年6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2744天),本息共计565865元;2.判令被告从2018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200000元借款利息至实际履行时;3.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86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赵泽慧:

本院受理原告呼艳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呼艳梅与被告赵泽慧离婚;二、婚生女赵炳阳(2009年1月6日出生)由被告赵泽慧抚养,婚生子赵宇洋(2013年5月26日出生)由原告呼艳梅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双方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双方应予配合;三、驳回原告呼艳梅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高金凤:

本院受理原告桑金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503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桑金钟与被告高金凤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郝小军:

本院在执行你挪用资金罪刑事涉财产刑一案中,现由于找不到你,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153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继续履行(2014)鄂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刑部分:缴纳罚金十五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请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1室领取(2018)内0602执1531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史瑞旋:

本院受理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瑞旋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刘军欠款19万元及利息82507元(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按本金17万元、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史瑞旋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刘军欠款17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6元,由被告史瑞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审判团队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田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汇诺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文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文军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金诺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欠款47395元。二、被告田文军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金诺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7395元的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18年1月5日)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4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康变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康变琴与被告刘建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康变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图雅、奇起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图雅、奇起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张素青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0元本金×时间从2018年4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二、被告图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张素青借款本金3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元本金×时间从2018年4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三、驳回原告张素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张素青负担123元,由被告图雅、奇起劳负担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孙琴、邱立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标的:本金20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王永恒:

本院受理申请人白海瑞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永恒为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执行白海瑞与鄂尔多斯市利同弘装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东劳人仲案字(2017)第88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追加王永恒为被执行人,对本案中鄂尔多斯市利同弘装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岳埃云:

本院受理原告闫文光诉被告岳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00万元欠款及利息17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457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郝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郝海宽偿还原告刘宏声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李兵:

原告张增齐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增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陈慧平:

本院已受理原告梁海臣诉陈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陈慧平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525号判决书(一、被告陈慧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梁海臣欠款34305元;二、驳回原告梁海臣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陈艳国:

本院受理原告赵巧志与被告陈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艳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巧志借款20000元;二、被告陈艳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巧志借款利息4800元【20000元×0.02元×12个月(2017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陈艳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阿拉木沙:

本院受理原告龙艳与被告王阿拉木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龙艳与被告王阿拉木沙离婚;二、原告龙艳与被告王阿拉木沙婚生女王哈斯娜(2014年11月20日出生)由原告龙艳抚养,被告王阿拉木沙从2018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婚生女王哈斯娜抚养费500元,给付至婚生女王哈斯娜独立生活为止,每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龙艳负担275元,由被告王阿拉木沙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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