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续行冻结王静账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刘海龙、韩俊慧、王继平、张爱萍、薛荣军、张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鄂尔多斯市锦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良宽、王玉玲、刘占飞、杨月先、史占胜、王小荣、柴拉生、樊凤林、李雄伟、王丽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内蒙古锦轩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华研经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闫翔、郭子轩、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诉你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郝伟、张俊花、张雍、张帆、兰虎成、杨文明、张子明、晏有为、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张志忠、张宇欣、王志刚、张世亮、张青兰、马满福、吴忠祥、郭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李兵、李海、冯学冬:
本院受理原告张增齐与被告李兵、李海、冯学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增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学冬、李海对被告李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冯学冬、李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兵追偿。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兵、冯学冬、李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4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菅雄伟、包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香诉你们(2018)内0602民初60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回借款本金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算起至还清本金为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609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杨文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赵彩霞与被申请人杨文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财保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文文在达拉特旗力兆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为240万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张蓬春、张俊霞、张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6.2万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劳动人事团队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陈俊强、陈志清、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宝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85000元及从2011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年利率按24%计算);2、陈志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志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391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杨富军: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冠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27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杨富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6228483076190547965)内39287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苏婷:
本院受理原告丁吏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苏婷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丁吏平房款167430元及违约金(基数167430元×时间从2015年10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2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被告苏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内蒙古奕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尹志东、郭辉: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奕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尹志东、郭辉、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民初88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呼和浩特市远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咏桂与呼和浩特市远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内蒙古奕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尹志东、郭辉: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奕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尹志东、郭辉、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105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李教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高爱林、李教福、马埃宝、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内蒙古奕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尹志东、郭辉: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奕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尹志东、郭辉、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就(2016)内0105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刘纯刚: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夏文武、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云诉夏文武、李静、夏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540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夏文武、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云、张桂香诉夏文武、李静、夏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5405号之一、(2018)内0502民初54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包金山、金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贾桂荣与被告包金山、金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金山、金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贾桂荣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5元,由被告包金山、金秀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郭美平、娜仁其木格: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郭美平、娜仁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谢知洞、周立朴、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内蒙古康绿源蔬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谢知洞、周立朴、李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930000元,第三、第四、第五被告在自己投资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张彩云:
本院受理的訾振业与张彩云、庄燕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訾振业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4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郭瑞军、韩春红: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郭瑞军、韩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白伟、闫枫: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白伟、闫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薛甫: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薛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张鹏飞、康阳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张鹏飞、康阳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吴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海额尔敦其木格与被告吴海宝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海额尔敦其木格与被告吴海宝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海额尔敦其木格负担275元,由被告吴海宝负担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