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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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运亮、何献芬:

本院受理白云诉苏运亮、何献芬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苏运亮、何献芬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健康街15号中蒙医院3号楼2单元5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止)。查封苏运亮、何献芬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E幢25层250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李小芳、孙志刚、李心丑:

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春诉被告李小芳、孙志刚、李心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贾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鸿诉被告贾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王嘉浩: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诉被告王嘉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马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银学良诉被告马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刘全在:

本院受理张继忠申请执行刘全在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全在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3号院3号楼4层3单元1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赵新、李喜平、孟剑星: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支行申请执行赵新、李喜平、孟剑星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新所有的位于新城区大学西路238号内蒙古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楼1至2层进行评估。现向你们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齐林娟:

本院受理刘广东申请执行杨东升、齐林枝、齐林娟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齐林娟所有的位于新城区兴安北路兴安家园商住小区3号楼1403房屋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通知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领取随机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进行现场勘验。逾期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本通知中限定的时间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朱海林:

本院受理贾婧申请执行朱海林婚姻家庭、继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恢3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李鸿涛:

本院受理邵飞申请执行李鸿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郝和平、庞兰志:

本院受理云胜利申请执行郝和平、庞兰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79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魏福高、陈志丽:

本院受理魏国太诉魏福高、陈志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魏福高、陈志丽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西A-1号楼14层4单元14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谢东升、张凯丽:

本院受理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谢东升、张凯丽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105执1386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公鉴估字(2018)第89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张翠花、李刚:

本院受理程帅诉张翠花、李刚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翠花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蓝湾北区2-6号楼1单元22楼东户(2204)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任瑞香:

关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白塔支行申请执行武琐利、任瑞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正翔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正翔估字(2018)第0240号涉案房地产估价报告(任瑞香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7号新新家园3号楼6层2-2062号的住宅的评估现值为1002496元)。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院提出。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1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任瑞香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57号新新家园3号楼6层2-206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李教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高爱林、李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现依法向李教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4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李教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高爱林、李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李教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4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韩刚、吕好琛:

本院受理的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刚、吕好琛、赵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韩刚、吕好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郭祥、孟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郭祥、孟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郭祥、孟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贾瑞青、王勇、李俊利、陈志英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

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张元军、王志云、白永胜合同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海全、韩海平、王兴华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47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武来树、张巧变: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武来树、张巧变、武乐小、张巧女、武云祥、高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来树、张巧变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武来树、张巧变: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武云祥、高粉梅、武来树、张巧变、武乐小、张巧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来树、张巧变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武来树、张巧变: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武乐小、张巧女、武来树、张巧变、武云祥、高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来树、张巧变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卢天财、李新荣、卢永财、高三女、蔡福全、郭兰召: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卢天财、李新荣、卢永财、高三女、蔡福全、郭兰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卢天财、李新荣、卢永财、高三女、蔡福全、郭兰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武国栋、武四青、王莲、郭引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武四青、郭引弟、武天树、薛三花、武国栋、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武国栋、武四青、王莲、郭引弟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王利俊、周树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利俊、周树珍、王月红、陈爱兰、巴特尔、郝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利俊、周树珍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孙布仁白拉:

本院受理原告高旭仁格日乐与被告孙布仁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布仁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旭仁格日乐借款本金251584元;二、被告孙布仁白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旭仁格日乐借款利息80506.88元【251584元×0.02元×16个月(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4月24日)】;三、被告孙布仁白拉从2018年4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2515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给付原告高旭仁格日乐借款逾期利息直至实际偿清借款为止。案件受理费628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681元,由被告孙布仁白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岳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高旭仁格日乐与被告岳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岳巴特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旭仁格日乐借款本金75000元;二、被告岳巴特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旭仁格日乐借款利息42000元【75000元×0.02元×28个月(2015年12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三、被告岳巴特尔从2018年4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给付原告高旭仁格日乐借款逾期利息直至实际偿清借款为止。。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40元,由被告岳巴特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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