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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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彦、刘娥女:

本院受理原告韩建刚诉你们、张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曹平平、武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赵二子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王惠(又名王慧):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诉王惠(又名王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金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对王惠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号院内政后院政苑小区34号楼1单元3层6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张胜利、王晓夏、温志刚、张霞梅:

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张胜利、王晓夏、温志刚、张霞梅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对温志刚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1号楼3单元505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周青、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诉被告锡林郭勒盟万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飞、云虎、周青、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乌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4元,由原告乌云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敦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于清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敦海燕给付原告于清购房款55000元,支付违约金11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敦海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心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乔记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162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孙永贵、张桂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敖远芝: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艳、王柏成与被告敖远芝、周拴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51237.2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张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英与被告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0000元及利息40889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张隆、赵海萍、张跃武: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张隆、赵海萍、张跃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甘良烈、王团凤: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甘良烈、王团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张京华、曲世远: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张京华、曲世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杨硕、赵升坤: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杨硕、赵升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抄学莹: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高成小、武建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6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张永清:

本院受理郝希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主要内容:被告张永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郝希罕借款本金3万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李保安、张天娥: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吴月亮、杜风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执630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已于2018年9月28日根据申请人吴月亮、杜风江的申请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将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裁定及文书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陈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萨仁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浩斯巴雅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吉: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俊英申请执行内蒙古汇德升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姚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提出对你们所有的位于兴和县柏盈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选择鉴定、拍卖机构,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6日

胡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929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白牡人:

本院受理原告明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3633-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陈云龙:

本院受理原告锁全与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521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锁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锁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卜悦海(又名悦海)、包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仲晓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春英、卜悦海偿还原告仲晓燕借款本金31250元,支付利息7666.67元;案件受理费77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春英、卜悦海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何俊晶:

本院受理原告孟巴达拉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何俊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巴达拉呼壮借款本金9100元;支付利息36036元(9100元×0.02元×198个月,2001年11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止)。案件受理费计9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俊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陈永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铁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永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铁壮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0.005元计算自2018年1月24日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0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永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托雅、金永斌: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694号原告邸栓柱诉托雅、金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5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李俊:

本院受理李月英与李俊、内蒙古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李桂梅:

本院受理秦希娟与李桂梅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尔登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乌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02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0日

魏东:

本院受理原告姬润霞与被告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惠凤阁:

本院受理范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扎兰屯市哈多河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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