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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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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建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452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452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93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建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马建新、唐素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建新、唐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史二后生、张英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史二后生、张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米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米永青、马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冯永青:

本院受理原告孙艳军诉被告冯永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范丽君、赵秀玲:

本院受理丁俊杰与被告范丽君、赵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范丽君、赵秀玲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范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丁俊杰借款本金33000元,及以33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丁俊杰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赵秀玲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事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范丽君、赵秀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刘瑞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0日

刘瑞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0日

张云花、王建刚、王刚刚: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0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0日

胡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园子分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2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内蒙古良桥精煤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屈晓亮:

本院在办理内蒙古光彩事业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中,内蒙古光彩事业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复202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何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康少敏与被告何玉琴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何玉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023)内0826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董冰: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霍博文诉被告董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赵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威、张行用、周润仙、田林喜、杨仙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行用、周润仙偿还金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3月7日,逾期利息为42036.5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12,036.57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3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田林喜、杨仙花、赵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张行用、周润仙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还款,被告田林喜、杨仙花、赵威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武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伟与被告武海军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武海军向原告偿还借款,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二、从借款之日至立案之日借款利息口头约定按1.5分/月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支付。)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王建华、王建强、姚武胜: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华、王建强、姚武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建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3962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6月30日,逾期利息为435640.6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19602.62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2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王建强、姚武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三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6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石智泉:

本院受理的包呼和巴雅尔与石智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354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50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一分五计算),从2011年9月8日算至2022年1月8日,连本带息合计1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1年9月6日起,被告石智泉以帮助原告可从银行办理贷款的名义,于2011年9月6日(转账300000元)和2011年9月8日(转账100000元),分两次从原告处取走中间服务费共计400000元,并承诺十日内如办不下来贷款全额退还。直到2011年11月份,原告得知被骗后多次找被告石智泉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石智泉以贷款仍在办理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多次打听被告联系方式又恢复与被告的联系,进行债务的所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魏天翔:

本院受理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魏天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175.65元(其中信用卡欠款本金15878.64元,利息3328.77元,总逾期还款违约金0元,其他费用0元),除本金外,其余各项暂计算至2022年03月11日,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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