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5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娜日萨: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7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0日

冯小燕、崔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7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0日

郭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吴泉伟诉被告郭明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凯德伦泰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水馨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凯德伦泰投资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张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女诉被告张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史瑞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平诉被告史瑞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吉连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巧生与被告吉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冯小津: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永与被告冯小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梁润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海芳、张彩霞、温天祯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502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其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张占表: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水龙与被告张占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姚志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淑珍与被告姚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高寰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治欣与被告高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朝鲁萌、刘海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珲珺、秦玮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鲁萌、刘海龙、萧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李坚、李俊燕、李笑东:

本院受理原告乔银锁诉被告安三板及第三人李坚、李俊燕、李笑东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0)内01民初304号,现依法向你们三人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内01民终231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晓栋因与被上诉人姚俊成、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义、吉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王大平、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王刚、王月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搜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丹妮诉被告内蒙古搜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7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朱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毕兴威诉被告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85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苏迪: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强诉被告苏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03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李劲松: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申请执行李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4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韩玉柱:

本院受理王瑞雪申请执行韩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7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陈英国、师小红:

本院受理陈丕峰申请执行陈英国、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6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刘振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美亭、尚玉霞、宋喜兵、安日红、郭玉英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1611号]一案中,异议人尚玉霞、宋喜兵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28480878216246677账户内2800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580300828399账户内1689元的扣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尚玉霞、宋喜兵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石美亭: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虎、尚玉霞、宋喜兵、安日红、郭玉英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1611号]一案中,异议人尚玉霞、宋喜兵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28480878216246677账户内2800元、内蒙古农村信用社6229760580300828399账户内1689元的扣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尚玉霞、宋喜兵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萨仁娜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淑敏、薛静、萨仁娜其其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50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