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5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蒙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宏冠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内蒙古蒙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宏冠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承包费130000元及逾期利息18943.35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并承担剩余承包费130000元从2022年7月21日起至承包费还清之日止按2019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43元,由被告内蒙古蒙联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宋海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润利、张彩霞、温天祯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502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其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温天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海芳、梁润利、张彩霞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502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其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张彩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海芳、梁润利、温天祯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0)内0105执恢502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其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2020)内0105执恢50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54号]一案中,张志明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志明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张志明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43号]一案中,郭伟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郭伟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海龙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49号]一案中,齐海龙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齐海龙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静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46号]一案中,王晓静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晓静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华娟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45号]一案中,张华娟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华娟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艳红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57号]一案中,马艳红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马艳红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浩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44号]一案中,边浩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边浩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莹莹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58号]一案中,黄莹莹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黄莹莹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黄莹莹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丽荣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60号]一案中,乔丽荣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乔丽荣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乔丽荣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6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岩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50号]一案中,黄岩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黄岩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黄岩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琛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59号]一案中,程琛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程琛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程琛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6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日旭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48号]一案中,丛日旭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丛日旭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添翼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56号]一案中,张添翼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张添翼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乎格吉乐图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53号]一案中,乎格吉乐图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乎格吉乐图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姚俊梅、张向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军(已故)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140号]一案中,申请人武多秀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武多秀为(2015)赛执字第0114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晓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447号]一案中,冯晓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冯晓芳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内蒙古文都赛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春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内0105执1555号]一案中,高春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世纪文都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高春艳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9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