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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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东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东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44607.6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44607.69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91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吴东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张国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国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4633.28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24633.28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41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国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黄秀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梅与被执行人塔米尔、南丁宝力格、登色玛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塔米尔、南丁宝力格、登色玛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异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塔米尔、南丁宝力格、登色玛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塔米尔、南丁宝力格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443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陈占文:

本院受理原告何满诉被告陈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满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陈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赵春慧: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被告赵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春慧于本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12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赵春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王俊芙、杨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旺诉被告王俊英、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763号民事戴定书,栽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张兴旺撤回对被告杨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张兴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兴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108.48元,并以尚久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29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利决指定的期间覆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兴旺负担158元,被告王俊英负担12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朱林光:

本院受理阿拉腾陶格斯诉被告内蒙古呼铁旅行社有限公司、朱林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阿拉腾陶格斯不服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王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15505.08元,并赔偿逾期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215505.08元为基数,按年率24%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0年12月11日已产生违约金100138.0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追索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暂计2500元)、差旅费、鉴定费;(以上列明费用合计318143.11元;3.依法判令原告就上述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发动机号586507,车架号LSVUC60T2H2094207的大众牌汽车)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租赁汽车后未按约支付租金)、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唐亮、王利红:

本院受理的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亮、王利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亮、王利红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540676.06元;2、判令被告唐亮、王利红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罚金,分别以每一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每一期到期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为144537.44元);3、判令由被告唐亮、王利红支付原告为解决纠纷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暂合计695213.50元;4、判令原告在前述二被告欠付的租金、违约金范围内,有权以拍卖、变卖案涉拖拉机(设备型号:7M-2204,设备序列号: 1YR 2204M 0.J J A006769)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5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刘云来: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2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包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黄天齐诉被告包布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98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王志洪与被告伍兴国、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李杰、王志洪与被告伍兴国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二、被告伍兴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钢管共89849米(其中6米共计6600根、4.5米共计1651根、4米共计3613根、3.5米共计25根、3米共计4296根、2.5米共计61根、2米共计1799根、1.5米共计5411根、1米为3525根)、返还扣件58967个(其中十字扣件48749个、转向3534个、接头6684个);三、保留本案原告李杰、王志洪向伍兴国主张实际产生的租金、占有使用费、赔偿等费用的诉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找梁雪珍法官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姜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康鸿飞、姜俊杰、鄂尔多斯市东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海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贵院依法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内060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等应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刘乐: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3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84121.9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6264.47元,以184121.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38880.41元,以184121.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为3.8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的利息为7384.06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郭三祥:

申请人田永平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郭三祥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财保4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郭三祥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中里12-1-101室(证号:865675),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郭三祥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西纬六路北4-1-501室(证号:057508),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宋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宋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国借款本金900000元;二、被告宋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志国支付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鄂尔多斯市乾元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高淑坤诉被告乔海娥、鄂尔多斯市乾元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停止执行登记在第三人张丽和案外人宁虹名下的位于东胜区太谷国际广场D区1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屋(合同编号:2009-001544);二、驳回原告高淑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第三人张丽负担。本院(2022)内0602执异475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2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吴风林: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20号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新世纪摩托车配件维修部诉被告吴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吴风林偿还摩托车欠款27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吴风林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李拴栓:

本院受理原告郝全海诉被告李拴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9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松布尔:

本院受理原告杨纹宇诉被告松布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02民初126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李燕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俊峰与被执行人李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科瑞-房产-司法(呼市-新城区)-(2022)-0061司法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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