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36号原告伊志强诉被告张树良、白棠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张树良、白棠偿还借款19000元;2.被告张淑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树良、白棠、张淑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城林: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574号原告王旭诉被告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理赔款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3月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李桂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房占国、李桂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46297.08元,本息合计95297.08元;2、要求被告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俊伶与被告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科尔沁左翼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俊伶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俊伶与被告铁岭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郭俊伶对(2022)内0521民初466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
邹德才、吴海玲: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2921号原告贾殿君与被告邹德才、吴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的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贾殿君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8120元【16200元(30000元×0.015元/月×36个月,2017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1920元(30000元×0.0128元/月×5个月,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息合计48120元;二、被告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贾殿君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贾殿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1日
朝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朝格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欠款20580元,利息7768.44元[4162.82元(20580元×6.525%×3.1年,2016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3605.62元(20580元×5.475%×3.2年,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10月29日)],本息合计28348.44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