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九河、赵玲芳、乔美凤、王福才、王虎兵、谢玉琴、栗慧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栗九河、赵玲芳、乔美凤、王福才、王虎兵、谢玉琴、栗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6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王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王锟(2022)内0105民初905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乌日娜、呼和浩特市联创志尚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乌日娜、呼和浩特市联创志尚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9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乌日娜、呼和浩特市联创志尚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乌日娜、呼和浩特市联创志尚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98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任俊青:
本院受理李连桃申请执行任俊青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内蒙古竣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霍立军申请执行内蒙古竣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郝海标、田彩玉: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郝海标、田彩玉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20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郝海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33号楼9层911号房屋;查封田彩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203号楼10层3单元1002号房屋;查封郝海标、田彩玉位于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西路建材大厦住宅楼西单元4层东户;查封郝海标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思必达汽车经济贸易园区商业楼1-2层B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9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何玲娣:
本院受理刘国栋与何玲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何玲娣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尚东枫景小区二期1号楼2号楼1306、1307、1607号共三套房屋;查封何玲娣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尚东枫景8号楼1层2单元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李山湖:
本院受理呼日勒与李山湖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0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徐甲寅、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翼与徐甲寅、内蒙古宇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63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徐甲寅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商住楼A段2层2022号房屋;查封徐甲寅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商住楼A段4层25号房屋;查封徐甲寅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广龙苑住宅小区9号住宅楼3单元3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王良:
本院受理辛建清申请执行王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41号之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刘换云:
本院受理张超群申请执行刘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901号之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刘换云:
本院受理张超群申请执行刘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901号之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任生吉: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任生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生吉的银行存235153.4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闫瑞英: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闫瑞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瑞英的银行存148812.7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郑科: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郑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60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科的银行存款79719.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于志明:
本院在执行赵永红与于志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于志明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香榭花堤住宅小区13号楼4单元3层301号房屋内的物品(详见物品清单及(2022)内呼和信内证字第10059号公证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刘英坤、曹利绵: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英坤、曹利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询价报告及询价通知书,由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439968元、由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65293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364533元。2.送达拍卖执行裁定书(2022)内0105执恢347号(拍卖刘英坤、曹利绵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二环路内蒙古金海五金机电城A4号楼1至2层101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1134920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1134921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刘全根、郭凤凤、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全根、郭凤凤、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全根、郭凤凤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8日逾期利息2124.55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5980.08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4000元;2、依法判令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对刘全根、郭凤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4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2年2月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12504.6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徐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红与被告徐永峰、党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整;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利息为75050元,实际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判令被告党志刚在担保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