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淑霞: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1442.78元,本息合计41442.78元;二、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斯琴巴图、关淑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苑长龙: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和王丽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苑长龙、王丽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890元,支付利息21343.86元,本息合计51233.86元;二、被告苑长龙、王丽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被告苑长龙、王丽影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苑长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佟乌兰: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和梁志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志魁、佟乌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774.95元,支付利息24641.45元,本息合计53416.40元;二、被告梁志魁、佟乌兰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被告梁志魁、佟乌兰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佟乌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徐迎递: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3196号原告吕宝喜与被告徐迎递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吕宝喜与被告徐迎递离婚;二、婚生女吕红畅由原告吕宝喜抚养,被告徐迎递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此款自2022年10月1日开始给付至婚生女吕红畅独立生活时止,此款每季度给付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吕宝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0月28日
韩跃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梅雪诉被告田梅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从2021年3月18日计算到2022年2月18日,39000元×11个月×利率0.0032=1372.80元),本利合计40372.80元;3、要求被告给付我自2022年2月19日起,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按同等行业银行拆借资金现行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2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艮秀兰、王柱柱: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艮秀兰、王柱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晓红、张宇佳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8日逾期利息1729.75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5854.93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4000元;2、依法判令艮秀兰、王柱柱、刘全根、郭凤凤对陈晓红、张宇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4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11984.6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浩: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张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浩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8244.06元,利息4937.8元,应收费用1327.26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14509.12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使用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高占平: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高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占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9837.89元,利息5567.46元,应收费用1709.79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17115.14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使用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2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陈林: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陈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陈林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890.56元,利息3051.26元,应收费用918.29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8860.11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使用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2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定于2023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杜悦: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金冕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翰海、杜岚:
本院受理原告莫日格吉勒图、苏日高诉被告安正东,第三人翰海、杜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安正东申请执行与第三人翰海、杜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得执行第三人杜岚名下华夏银行银行卡(账号12156000000092035,卡号6230200271064094)内184754元(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冻结措施等):二、确认第三人杜岚名下华夏银行银行卡(账 号12156000000092035, 卡 号6230200271064094)内194105.33元属于原告所有(含原告已支取金额合计);三、驳回原告莫日格吉勒图、苏日高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吕满清、张海霞、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满清、张海霞、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吕满清、张海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11月25日,逾期利息为37233.0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37233.07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1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段金栓、张文霞、安青春、李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7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韩季融: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和利息1656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共计利息165600元)及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4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越军、刘录女(又名刘录):
本院受理原告霍志强与被告张越军、刘录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越军、刘录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霍志强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245000元以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霍志强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82.8元,由被告张越军、刘录女负担9250元,由原告霍志强负担4632.8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李素梅、郝万怀:
本院受理原告高蛇诉被告李素梅、郝万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高蛇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255446元;二、被告李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高蛇偿还以2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三、被告郝万怀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万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素梅追偿;四、被告李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高蛇偿还利息款24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5.62元,由被告李素梅、郝万怀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