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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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戴宽、武丽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军诉被告戴宽、武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一、被告戴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志军45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6.96元,由被告戴宽负担。]、上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内0602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事项,并判被上诉人武丽琴在原审被告戴宽对450000元本金及利息不能履行债务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武丽琴、戴宽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何永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海燕、李海平、范三万、李海军与被告河北德慧恒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2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10日

闫瑞光、柳得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0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9日

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荣诉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欣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民初12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孙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紫瑞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赛罕区宝盒酒吧、孙超、满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5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侯朋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枝诉侯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鄂尔多斯市锡安车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还款保证金40900元及资金使用期间的利息16789.45元(以409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4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李科、李兴治:

本院受理原告万家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兴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判今被告刘传录、李斌、李科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4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0日

王有福:

原告刘录则与被告王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6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录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录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有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陈海鹰: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陈海鹰、王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海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立群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海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高来锁与被告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红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来锁借款18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4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8元,由被告张红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蒋利军:

原告白振社与被告蒋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白振社劳务欠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蒋利军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曹士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瑜诉被告付永斌、曹士国(2022)内0602民初6862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原告坐落在东胜区景致环路亿威秀花园小区6-1-403号房屋,并停止执行,房屋面积130.3平方米,价格:3000元/平方米;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王雄:

原告杨子荣与被告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子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0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4.28元,由被告王雄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路换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路换珍、闫二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路换珍、闫二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56825.08元;二、被告路换珍、闫二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23253.08元(利息以156825.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三、被告路换珍、闫二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利息以156825.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3.5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周潘、束丹:

本院受理原告苗云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潘、束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苗云峰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1.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杜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闫仙宝与被告杜建荣、王燕、王外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建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闫仙宝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从2009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息),计148000元;二、被告杜建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闫仙宝借款本金4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息);三、被告王外女、被告王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建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86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陈红宇、王莉莎:

本院执行的张爱莲与被执行人王长英、陈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网络询价结论报告,对案外人陈红宇、王莉莎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40号街坊盛世阳光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7216)进行网络询价,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471798.3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王长英、陈义军:

本院执行的张爱莲与被执行人王长英、陈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网络询价结论报告,对案外人陈红宇、王莉莎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40号街坊盛世阳光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7216)进行网络询价,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471798.3元。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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