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伦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第三人刘柯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6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邬秀风:
本院受理原告李宇鑫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聂海涛、邬秀凤、崔文祥、秦耀华、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呼市新华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864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雨清、高赞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1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9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艳刚及第三人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张旭东、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进铎及第三人内蒙古金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2)内01民初97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1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潘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16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2月8日上午9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王琎、刘耀忠、孟丽: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琎、刘耀忠、孟丽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琎、刘耀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414.29元及利息86402.75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琎、刘耀忠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罚息13404元【以借款本金43414.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暂计至2022年7月20日利息、罚息为13404元,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孟丽对上述请求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李建国、秦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城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国、秦斯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建国、秦斯琴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7,624.71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建国、秦斯琴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22,325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1%(在贷款利率11.4%基础上上浮50%),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暂计至2022年7月15日利息、罚息为22,325元,实际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建国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其抵押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电力城西侧济隆小区14号楼3单元302号房产(产权证号:土左房字第00004614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被告欠付原告的所有款项;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8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郭海军、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柏妨:
本院在审理复议申请人高兰英与郭海军、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执复42号裁定,因复议申请人高兰英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42号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胡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磊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胡德、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胡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内01民终139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
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艮秀兰、王柱柱、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艮秀兰、王柱柱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0000元,截至到2022年2月8日逾期利息2070.26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5962.86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4000元;2、依法判令陈晓红、张宇佳、刘全根、郭凤凤对艮秀兰、王柱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40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至2022年2月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12433.1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