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四小: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邹四小、高俊英、武蛇晓、薛瑞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邹四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太平庄南河滩 (永安街环卫巷)、(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8948号)房屋进行三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现申请人申请将邹四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城关镇太平庄南河滩(永安街环卫巷)、(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08948号)房屋以第三次流拍价1792125元进行以物抵债(抵顶部分债务)现公告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侯水生、高挨云: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侯水生、高挨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俊格、成回清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8日逾期利息1269.66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0751.2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樊贵龙、张月清、侯水生、高挨云对刘俊格、成回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4770.8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侯水生、高挨云、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侯水生、高挨云、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侯水生、高挨云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2月8日逾期利息1340.23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0570.22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刘俊格、成回清、樊贵龙、张月清对侯水生、高挨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2月8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4660.4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张斌: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张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6201.47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21年3月25日的利息9370.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60.66元、手续费1386.04元及从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60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合计:51478.2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