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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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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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凌延杰诉被告斯日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阳浩事宴面餐饮店、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阳浩牛爱羊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彭兰兰、朱爱云、温改林、李美兰、尹文文、李勇军、张雨惠、赵瑞芳与你公司劳动争议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1463、1467、1628、1629、1631、1635、1636、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任巧丽、李子荣: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巧丽、李子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变卖)、变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宁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郭建宁房屋租金104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孙刚:

本院受理原告樊贵东诉被告孙刚、胡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3534元(违约金以损失金额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二被告支付原告全部损失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5日违约金为273534);二、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108353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永莲诉被告李鹏丽,第三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红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内0102民初631号民事裁定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李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158951元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温永莲支付借款本金158951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6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永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永莲诉被告李鹏丽,第三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红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鹏丽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永恒诉被告李鹏丽,第三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红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李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321610元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温永恒支付借款本金303500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永恒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永恒诉被告李鹏丽,第三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红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鹏丽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诉被告李鹏丽,第三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红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李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1519439元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布和支付借款本金1433880元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布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吕红生、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布和诉被告李鹏丽,第三人巴彦淖尔雅欣食品有限公司、吕红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鹏丽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阿拉腾图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阿拉腾图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8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荣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斗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赵占宝: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路支行与赵占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5496.11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6日的利息10263.52元,费用11740.24元,上述款项金额合计97499.87元。利息及费用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使用后,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马文军: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马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5238.22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6日的利息1464.38元,费用3369.89元,上述款项金额合计20072.49元。利息及费用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王海飞: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与王海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94107.22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3月6日的利息5920.62元,费用29754.05元,上述款项金额合计129781.89元。利息及费用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寒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绕城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衡展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周福祥、周翠兰、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周福祥、周翠兰、刘二虎、李艳、赵光建、曹八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乌日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日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常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军诉被告常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33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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