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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弓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闻万利诉弓小丽离婚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杨少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杨少辉信用卡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付明慧:

本院受理原告胡利平诉被告郭智慧、付明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的工资27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杜保保:

本院受理的张富云、刘艳鑫诉社保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富云、刘艳鑫对本院作出的(2022)内0125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高珍: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5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珍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沙日乌素路4号天佐新城国际中心1号楼802室房产;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上述房产参考总价为575679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于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爽诉被告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刘爽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于宏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尉俊秀:

本院在执行刘雨萱申请执行尉俊秀共有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刘雨萱与尉俊秀共同共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镇西苑小区C座221号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乔先知、杨玉兰:

本院在执行乔先知、杨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14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乔先知(曾用名:乔先枝)所有的蒙K84661号别克君越车一辆;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的上述房产参考价为10732.5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李宏杰:

原告王锋(又名王峰)与被告李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王锋(又名王峰)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宏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任国强:

原告罗肖诉被告任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罗肖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任国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5日

郝丽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板仁诉被告郝丽英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21民初30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郝丽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145383.57元,共计195383.5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张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立军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 46696.6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6日),本利合计95696.6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高埃林:

本院受理原告闫爱花诉被告高埃林、张保、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辛育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昕海铭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辛育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14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武刚:

本院受理原告米秀峰诉被告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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