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高速公路不同于一般的城市道路,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更快、也更顺畅,以至于部分驾驶人在行驶中放松了警惕,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
案例一
2022年12月22日22时8分,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C牌照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6京藏高速公路行驶至489公里加400米处(北京方向)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冀J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乔某某驾驶蒙A牌照小型轿车又与事故现场散落物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受损、路产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苗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乔某某无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2月23日21时15分,张某某驾驶津C牌照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6京藏高速公路行驶至452公里(北京方向)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苏B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路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22年12月23日21时30分,马某某驾驶蒙G牌照的小型轿车,沿G6京藏高速公路行驶至497公里(北京方向)处时,与王某驾驶的蒙K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驾驶过程中避免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收发短信,如果必须接打电话,请使用耳机、免提功能,最好安全停车后使用。
(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