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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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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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杰诉被告王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王东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丽杰借款1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丽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王东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吴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成、吴凤兰、包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秦继平、高花娥、秦克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秦继平、王辉、高花娥、秦克英、魏宽平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290号、52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张永霞、牛新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高鹏云、张永霞、吕外兴、牛新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38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3日

张海舰: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贵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海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贵才借款120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30日产生的逾期利息44353.00元,合计164353.00元;案件受理费3588.00元,由被告张海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张瑞霞:

关于包头市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建荣、张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621执1287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通知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瑞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路东,南园街北,中国西部陶瓷城地下商场M 1(产权证号:135021401732)和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华路东,南园街北,中国西部陶瓷城地下商场M 2(产权证号:135021401733)在价格257506元整的基础上下调5%,即以244630.7元进行第二次拍卖。请你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张益民、康瑞清、田瑞清、刘中平、郭银梅、栗拴兵、张胡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益民、康瑞清、田瑞清、刘中平、郭银梅、栗拴兵、张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29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张益民、康瑞清、田瑞清、刘中平、郭银梅、栗拴兵、张胡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益民、康瑞清、田瑞清、刘中平、郭银梅、栗拴兵、张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3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张益民、康瑞清、田瑞清、刘中平、郭银梅、栗拴兵、张胡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益民、康瑞清、田瑞清、刘中平、郭银梅、栗拴兵、张胡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3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陈俊秀、靳洪琼、索会军、智仙枝、杜建波、李海霞、陈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秀、靳洪琼、索会军、智仙枝、杜建波、李海霞、陈小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南丁:

本院受理原告月厅诉被告南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8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赤峰东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安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赤峰东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回民区恒诺建材市场绿世界硅藻泥销售部申请执行内蒙古复兴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郭晴: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郭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内蒙古科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炜申请执行内蒙古科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史千红: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史千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马永胜:

本院受理郭林霞申请执行马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周靖红、王世有:

本院受理贺明瑞申请执行周靖红、王世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呼和浩特市广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赵力锋:

本院受理郭瑞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广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赵力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5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百亮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5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李文兵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5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欧艳玲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5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阿茹娜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杨小龙、郭翠英、贾双: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杨小龙、郭翠英、贾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小龙、郭翠英、贾双的银行存款488370.30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石焕娥、张玉柱:

本院受理李贵花申请执行石焕娥、张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5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石焕娥、张玉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范家营一路远鹏星河国际佳苑7号楼2单元2401号)及相应的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徐志燕、宋磊、徐志华、张连云、徐志华、宋素云: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申请执行徐志燕、宋磊、徐志华、张连云、徐志华、宋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3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志燕、宋磊、徐志华、张连云、徐志华、宋素云的银行存款161623.39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秦二毛、于美云、于美莲、文志明、于素青: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申请执行秦二毛、于美云、于美莲、文志明、于素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秦二毛、于美云、于美莲、文志明、于素青的银行存款346563.95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田忠林、王海平、王进兴: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申请执行田忠林、王海平、王进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忠林、王海平、王进兴的银行存款385393.07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石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焕与被告石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70057元(计算方法:180000×24%/12×19+180000×24%/365×14=70057);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50820元(计算方法: 180000×15.4%/12×22=5082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自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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